“榆林日报”
12月10日,在榆林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薛刚就《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政策依据、制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明确了道路通行规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1.5米的范围内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明确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消防的行为规范。
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等。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明确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量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失职失责的处罚。
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罚款处罚金额不超过50元。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记者李志东 刘浩波
编辑 秦学 校对 谢婷 责编 李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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