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渔民不仅被法院依法判决入刑,还被罚款,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9日夜,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组织雇佣五艘渔船在公共海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兰蛤”,2023年8月20日6时许,被执法人员抓获。经称重,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兰蛤”净重27270公斤,经鉴定,涉案水产品价值为42304元。检察院就李某某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鲅鱼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没收渔获物变卖款42304元,上缴国库。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李某某在老边区农业农村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的见证下在公共海域投放兰蛤64472.6斤,价值人民币49643.9元;另向盖州市农业局支付了渔业资源损失77268.1元。
【典型意义】
“不竭泽而渔,不焚林而猎”。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还会导致水生生物减少,破坏生态平衡。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生态环境特点和环境司法规律的审理、裁判和执行方式,综合考虑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效果、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在本案中采取部分自行“增殖放流”,部分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方式,既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经济履行能力,又实现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