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12月9日发布《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提高农村房屋质量。
该《办法》将农村住房建筑分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农村其他住房,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住房建筑。
对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给予指导,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住房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并自觉接受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可以承揽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指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等)。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承揽的农村住房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对于农村其他住房,建筑活动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建房人在建筑活动前应取得相关建设合法手续,送交乡(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由其将相关材料送交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对农村其他住房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设方对农村其他住房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何宝国)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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