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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少人来说,电动自行车是便捷的出行工具。然而,因一些消费者对速度与续航的过度追求,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从中干起非法改装的 “勾当”。他们通过解除限速、更换高电压电池等手段,将电动自行车改造成速度堪比机动车的交通工具,埋下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隐患。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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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朱先生在上网时被一博主发布的电动车改装动态吸引,因自己有改装需求遂添加对方账号。在沟通中,博主胡某某很快根据对方的预算、电池要求等列出一份改装价格清单,朱先生斟酌后表示同意。2024年1月,车辆改装完毕,朱先生根据胡某某通知前往场中路上一家店铺提车,此次改装最终花费了2.8万余元。2024年5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收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线索,迅速对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侦查。同年7月4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先后落网。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罗某某经共谋,由胡某某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招揽订单后交给罗某某;由罗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车行雇佣赵某某、熊某某进行具体改装;改装后的部分车辆送至胡某某租赁的位于场中路的店铺,再交付买家。经查,胡某某等人无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肆意改装车辆;其中销售给池某等2人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均系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2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罗某某、胡某某等人对整车进行非法改装,根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2部改装后的车辆无论是“整车质量”还是“充电池与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均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某某、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不合格产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4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均明知改装后的电动车系不合格产品仍予以改装并对外出售,且销售金额已达追诉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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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综合考量全案事实、犯罪情节,力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针对熊某某系初犯,在参与改装电动车过程中仅提供辅助性工作,地位作用较小,且只拿固定工资,不参与改装提成,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依法公开听证后,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于2024年11月15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熊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审查起诉期间,胡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退赔违法所得。考虑到胡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已达构罪标准,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根据非法改装车辆获利分配违法所得,区检察院于2024年11月8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

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联合市场监管、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监管力度,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行业治理,规范维修行业的经营行为。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多渠道、多样化的方式向公众讲解非法改装电动车的法律规定和潜在的安全隐患,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改装的危害,共同营造守法出行、安全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记者:张琦

编辑:徐悦琳

通讯员:阮婷

图片: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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