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刘某系因大学同学相识,后两人于202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21年9月14日生育一女。婚后两人与男方父母同住,但随着家庭矛盾激化,夫妻二人隔阂逐渐加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李女士甚至一度遭受家暴,而男方更是在2022年带着其母亲搬走,同时将孩子也带走,
婚姻的破裂加之无法见到孩子,让张女士下定决心要离婚,故其委托恒略律所律师代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100元至孩子年满18岁止。
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恒略律师主要围绕张女士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经法院调解和好未能成功,应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因其尚未年满2周岁,且在孩子2022年8月24日被其父亲带离之前,一直是与母亲共同生活,考虑上述因素,孩子应由张女士抚养为宜,刘某应将孩子送还至张女士处。
一审判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与刘某的婚姻关系于判决之日解除,婚生子刘某1由张女士抚养,刘某自判决生效起15日内将刘某1送回张女士处,并每月支付孩子的生活费2100元。并确定了探望权事宜。
男方提起上诉主张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为要到孩子的抚养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其所养,并且不需要张女士支付抚养费,探望权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
其称:一审判决孩子归张女士抚养,不仅破坏了家庭稳定性,还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其奶奶抚养,而且刘某名下有公租房一套,其父母名下也有房产,可以为孩子提供稳定的住所,张女士名下无房产和稳定收入,自己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
对此,恒略律师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刘某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女方可以提供未定住所,孩子由其抚养,可以正常享受教育及参加高考。且男方父母身体欠佳,已满七十岁,女方父母照顾孩子更有优势。
二审判决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女刘某1的抚养问题,刘某1目前仅有两岁,一审法院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情况、二人收入等确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并由男方给付相应抚养费,较为妥当。综上,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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