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服务,申请对象可依照相关法律及银行规定办理业务,银行客户经理吴某则为客户虚假的贷款申请提供帮助,从中收取“好处费”。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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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2012年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某银行,2015年起任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平时接触的客户有公司老板、个体工商户等等。工作几年后,她因为业务结识了贷款中介杨某(另案处理),对方经常会将客户推荐给吴某赚取中介费,逐渐熟络起来。

2019年12月,杨某向吴某介绍了一位客户。在商谈过程中,吴某发现对方公司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标准,杨某则希望吴某可以放松审核力度,并表示只要贷款审批完成、顺利放款后,会按比例给她一定的“好处费”。

吴某合计之后答应了杨某的请求。按照流程,吴某需要实地前往客户公司并开展综合调查,但对方是个空壳公司,没有办公地点,吴某二人便来到事先约定的地方进行“摆拍”。在审核对方贸易合同时,明知对方是虚假的购销情况,吴某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具了“背景真实”的尽调报告。

经过一番运作,客户如愿收到了银行的放款,吴某也拿到了对方承诺的“好处费”。尝到甜头的吴某与杨某达成了更加紧密的合作,在接下来两年多时间里为40余名客户虚假的贷款申请行为提供帮助。

2023年4月,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吴某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吴某到案后交代,这些客户资质有问题,为了帮他们“过关”,自己还会寻找他人通过“PS”等技术手段帮助客户伪造材料。她本以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就连收受“好处费”都使用现金,但终究难逃法网。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虚假贷款申请行为提供帮助,受贿金额达20余万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金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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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闲乐 汪百顺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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