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发现

某平台出现一个自称

“周克华情人张某英”的账号

将自己与周克华关联起来

目前

以周克华为原型的电视剧正在热播

该女子的蹭热度行为

也引来大家指责

其在个人介绍中称

自己出生在四川省

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某村

“我是周克华的情人张某英

目前只过平凡的生活

所以在发作品时我不发露脸视频”

记者注意到

目前社交平台已无法检索到该账号

网友发布的截图显示

该用户已被禁止发布作品

周克华曾犯下

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

是公安部A级通缉犯

2012年08月14日清晨

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

被公安民警击毙

2012年08月14日,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警方封锁现场。当日6时50分,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经过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连续数日艰苦奋战,犯下累累罪行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被公安民警成功击毙。至此,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成功告破。新华社记者 陈诚 摄

公安部和重庆市曾在

2012年08月14日16时38分

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击毙逃犯周克华

并披露抓捕周克华案更多细节

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介绍,8月14日凌晨6时50分,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经过重庆等地公安机关连续数日艰苦奋战,犯下累累罪行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被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击毙,至此苏湘渝持枪抢劫杀人案成功告破。8月10日9时34分,周克华在沙坪坝区中国银行储蓄所门前持枪抢劫打死1人、打伤2人后抢劫了一妇女挎包。9时45分左右,正在开展安全巡查调查的便衣铁路民警朱彦超盘查迎面而来的周克华,连中三枪牺牲。案发后,重庆警方立即开展围捕等工作,通过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弹壳进行比对,确认案犯在银行门前使用的仿五四手枪,枪杀民警的9毫米手枪系重庆2009年3月19日枪杀哨兵案的枪支,通过提取两处现场遗留弹壳上的DNA检验认定与重庆市沙坪坝人周克华相同。通过对现场提取嫌疑人视频进行分析比对,案犯与苏湘渝系列抢劫杀人案体征和作案方式一致,因此重庆市公安局认定该案犯为周克华。通过对现场提取嫌疑人视频比对,案犯与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案犯的步态、特征、作案手段方式相同。今年1月,南京“1·6”持枪抢劫杀人案发之后,江苏警方进一步确定了案犯的DNA等重要信息,重庆公安局提取周克华直系亲属的DNA样本与南京“1·6”案件提取的DNA样本比对,确认相符。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一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2004年以来周克华流窜重庆、江苏等地,抢劫财物和81-1自动步枪一支,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追捕周克华,重庆市公安民警会同武警和驻渝部队官兵近万人冒着40多摄氏度的高温酷暑全力开展布控围捕工作,湖南、四川、贵州等省市大力配合,层层设卡布控。周克华被击毙后,经过对其指纹和DNA进行检验,确定系周克华本人无疑。通过现场的枪支和弹壳检验,确认是苏湘渝系列案件和重庆“3.19”作案的枪支。案件破获后孟建柱部长亲自签署了给重庆市公安局的嘉奖令。

周克华1970年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唐村平上组,1986年3月起因调戏妇女被治安拘留14天,1991年9月在沙坪坝盗取猎枪一支,1997年夏天在云南边境购买五四式手枪,2005年10月在云南曲靖宣威火车站被查获非法持有手枪,被昆明法院判刑三年,于2008年4月出狱。

在抓捕周克华过程中,有关部门注重发动群众,8月10日以来通过媒体网络发布公告,并在村社街道小区广泛的张贴、发放、公布案犯的基本特征和警报电话,悬赏50万元缉捕。在电视台连续滚动播出通缉令,并印发通缉令186万余份,对长途汽车、公交车、摩托车驾驶员等4万多群众进行了发动。连日来警方接到市民各类举报线索700余条。经分析,警方锁定以歌乐山地区为核心圈、沙坪坝和周边区县为卡口圈的三圈网络,清查案犯习惯藏匿的涵洞、防空洞、墓地、小旅馆、空置房、候车室等重点地区7.9万次,针对外围圈开展武装分控,设武装检查站289个,严密布控。

2012年8月

周克华被击毙后

2013年3月22日

法院以窝藏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其“情人”张某英

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10000元

张某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该女子的行为

不少网友评论:

无底线蹭热度活该凉凉

为了流量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不管该账号是否本人都不妥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该博主确为周克华情人,其蹭流量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涉嫌违法。

从公序良俗角度,周克华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如果有人公开宣扬对穷凶极恶的罪犯的思念或美化,将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会对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价值观产生误导。

如果视频博主并非张某英本人,从法律层面,若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该博主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则表示,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他公民有参与网络直播的权利,刑满释放人员当然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可以依法进行网络直播,点评热点事件,分享生活的点滴感悟,推荐好看的文章、有用的商品等。

但是,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进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的,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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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 北京晚报 新闻晨报 中国青年报

编辑: 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