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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兴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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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空气、噪音污染,防止火灾、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宝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穆坪镇:县城东起教场沟水厂沿文献山山脚至冷木沟印刷厂;南至四川长征干部学院雅安夹金山分院;西起河西路(游客中心)沿雪山村山脚至新江组上山公路路口;北起两河口宝兴隧道出口沿国道351至农场。
(二)灵关镇:南至磨刀木材检查站;北至灵关镇建联村车家湾(含建联村1、2、3组)止;东至大圆子桥头,钟灵村、小渔沟河谷一带,钟灵村往大渔村三组止,双坝村往云茶方向到小地名皂角树止,双坝河谷一带;西至大溪乡罗家坝,白腊溪沟至
5号支洞止,新场方向至齐家岗、罗家沟止,河口往大沟方向到村界处止,水桶坪。
(三)五龙乡、陇东镇全域。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制区。
(五)全县林区及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
(六)加油站、天然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燃气管网、输(变)电线、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车站、广场、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二、禁止燃放时间
2023年1月13日至2028年1月13日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及其周边地带合理范围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六、在禁燃区内承办婚丧嫁娶等各类活动的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是本场所禁燃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燃标识,并制止消费者的燃放行为。对未履行职责的场所及其经营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处置。
七、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有效期5年,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原2019年2月印发的《宝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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