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物已成现下流行之势,不少宠物主人们爱宠如子,对宠物呵护有加,有的主人甚至为让宠物自由奔跑不受拘束而拒绝使用牵引绳,从而引起不少是非。

网友咨询:

宠物狗惊吓摔倒致伤,饲养人是否需要赔偿?

李玲律师解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饲养动物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亲近他人,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惊恐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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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李玲律师

北京市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房地产、金融合同、经济合同、婚姻家事及刑事辩护。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求实的工作作风,丰富的诉讼经验,周到的服务意识,帮助当事人成功办理逾千宗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