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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异家庭而言,探望权的行使既是履行作为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能为子女提供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弥补子女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情感缺失。

近日,滕州市张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欠付抚养费而引发的探望权纠纷。调解员以法为据、以情为引,用柔性调解维系亲情纽带

离婚抚养引纠纷 调解介入化争端

2023年8月,李某(男)与王某(女)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6岁的儿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可以每周探望一次孩子。

起初,王某按期给付抚养费,李某也为王某探视孩子提供方便。直到今年5月,王某几次带着给儿子买的礼物来到李某家,都被李某及其父母以其数月未给付抚养费为由拒之门外。王某坚持自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李某则认为,王某不给付抚养费便无权探望,双方为此争执不断。无奈之下,想儿心切的王某来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向王某详细询问了事情的原委。王某一直没有稳定工作,离婚后在市区租房居住,生活上并不宽裕。李某工作稳定,收入可观,王某觉得李某应该不差这点抚养费,加上因离婚对李某还有些怨气未消,所以从今年2月起就没再给付抚养费。

寻法引据作基础 理清事实找根源

了解到王某的想法后,调解员说道,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母亲虽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也应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能以李某经济条件好、自己收入不稳定为由,不给付抚养费,而且离婚时也对此作了约定。经过一番谈话,王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欠妥,却也觉得自己委屈,认为李某不应该因抚养费问题阻碍母子相见。

调解员找到李某沟通并释明法理。调解员告知,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李某有义务协助王某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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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之所以不同意王某探望孩子,是因为王某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既然不抚养孩子就没有权利来探望孩子。

施压为钱不可取 离婚不阻血脉情

调解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耐心劝解李某,离婚后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和纽带。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相互配合,作为离异家庭的父母,更应该给予对方多一些的理解和宽容,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共同实现好探望权,尽可能把离婚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王某未按约定给付抚养费的做法固然欠妥,但用阻止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其“施压”索要抚养费,出发点虽是维护孩子的权益,可孩子长期见不到妈妈,无法感受妈妈的温暖,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僵持下去,寒的是亲情,伤的是孩子。再者,抚养义务和探望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理由。

经过调解员多番疏导和劝解,二人最终放下芥蒂,在抚养费给付和探望权实现上达成了一致:王某就未履行约定给付抚养费向李某致歉,并表示会尽快补齐所欠抚养费,今后也会按时给付;李某同意积极配合王某探望孩子,双方均愿为孩子放下积怨、改善关系,共同关爱、培养孩子,为孩子营造一个快乐、幸福的成长环境。至此,这起因拖欠抚养费而引发的探望权纠纷,在张汪镇调委会的巧妙调解下,得到圆满化解。

探望不是交换,亲情不能阻隔。在探望权的行使上,父母双方都应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互谅互让、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具体事宜,让孩子在父爱和母爱的滋养下快乐、健康成长。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