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已发布10期,共10例案例(第2期未发布案例),其中民商事类4例,知识产权类3例,行政类3例。北大法宝已第一时间收录,本文对10例公报案例的案号、裁判要旨进行了汇总,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0期
(总第338期)
1.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裁判要旨】一、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声明。
二、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仿制药申请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查范围。
【法宝引证码】CLI.C.556293397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9期
(总第337期)
1.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银其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裁判要旨】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标及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法宝引证码】CLI.C.554485225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8期
(总第336期)
1.张雨方与谢钰珉、深圳澳鑫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商初5号
【裁判要旨】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属于从合同,只有在主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让与担保,因此是否存在主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设定让与担保,是判断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属于让与担保的重要前提和标准;普通转让合同中双方达成的有关转让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约定的一种商事安排,区别于让与担保中转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在判断有关股权的交易安排是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时,应结合受让方的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已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考虑。
【法宝引证码】CLI.C.553680818
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7期
(总第335期)
1.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50号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虽然参考了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标的公司对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以及履行不产生约束力,因此,标的公司未参加股权转让双方的诉讼,不构成依法应当撤销的事由,标的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宝引证码】CLI.C.55322394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6期
(总第334期)
1.大连致泰种业有限公司与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09号
【裁判要旨】是否存在销售行为是判断申请品种具备新颖性的重要事实。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是指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法宝引证码】CLI.C.551978017
2.上海美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先锋出口公司与奥迪塞斯航运贸易公司、海王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40号
【裁判要旨】承运人、代理签发提单的人等系提单签发环节的利害关系人,当两份或以上正本提单的持有人针对承运人承运的同一批货物,各自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时,不能仅以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作为辨识提单真伪或区分提单权利顺位的依据,而应根据提单签发的经过、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的过程,结合国际贸易背景和航运实践综合分析判断提单权利的优劣。
【法宝引证码】CLI.C.551978016
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5期
(总第333期)
1.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
【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551618267
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4期
(总第332期)
1.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法宝引证码】CLI.C.550112708
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3期
(总第331期)
1.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
【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
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
【法宝引证码】CLI.C.548614115
九、《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期
(总第329期)
1.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
【裁判要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首先应考虑其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的识别性,即一般公众是否可以将该标志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对待,其次在具体情况下进一步结合申请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领域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以及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对标志是否可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具体、综合、整体判断。
【法宝引证码】CLI.C.54649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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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刘策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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