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德州市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12月10日,德州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关于制定德州市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关于制定德州市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德州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制定德州市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gwjgglk@dz.shandong.cn

(二)联系电话:0534—26936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制定德州市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研究,对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四星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最高900元/人·月,自理级护理费最高258元/人·月,部分自理级护理费最高103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护理费最高2041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床位费已包括空调费、取暖费、水电费,养老机构不得另行收取。

三、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经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商确定。

四、普惠性养老机构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来源: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