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周期、档次、条件等,自2025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情况,最多可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50%,因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计入工伤保险支缴率,不加重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欠缴工伤保险费等七种不得下浮的情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充分考虑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关联度,保障用人单位权益。
我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有利于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发挥浮动费率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办法实施后,浮动周期内支缴率为0的用人单位最多可下浮两档即按行业基准费率的50%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发挥浮动费率对未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的激励作用。
来源:山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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