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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这个交通事故纠纷案中,陈永慈法官展现了极高的专业素质和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无论是对待我方,还是对待被执行人方,都是很耐心的解释,感觉到不是在办案,而是在跟我们拉家常,使我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近日,兴业县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当事人的表扬信,这封手写的感谢信字字饱含着对法官及其团队的的高度认可和真诚感激。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30日,何某威(17岁)驾驶一辆属于夏某珍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案外人何某权由蒲塘往沙塘方向行驶,至兴业县蒲塘镇某路段,与从其行驶方向右边路口驶出由沈某礼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威、沈某礼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沈某礼、何某威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权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发当天,沈某礼即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2018年1月2日,沈某礼再次到医院治疗,合计住院110天,共用去医疗费292836.77元。何某威亦于事发当天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用去医疗费6793.72元。
2018年5月,沈某礼将何某威、何某芳(何某威父亲)、夏某珍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何某威亦反诉沈某礼。
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威、何某芳、夏某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7207.26元给沈某礼;何某威、何某芳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04942.87元给沈某礼;夏某珍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44975.52元给原告沈某礼;沈某礼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943.72元给何某威;驳回沈某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3月,沈某礼向兴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调查,均无可执行财产,该案在2019年终结该次执行。由于岗位的调动,2023年陈永慈法官再次回到执行岗位,2023年7月沈某礼向兴业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则转接到陈永慈法官手上。
为更加深入了解案件情况,陈永慈法官在接到案件不久后主动上门走访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沈某礼因交通事故治疗又因缺少经济来源,目前的生活状况相对较差。陈永慈法官则告知被申请人沈某礼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同时也通过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追讨赔偿款项。
2023年12月,申请人沈某礼获得了法院给予的司法救助金,2024年1月,陈永慈法官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夏某珍主动履行判决书内关于其要履行部分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何某威、何某芳长期外出,留存的电话也打不通,执行法官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何某威、何某芳,同时经查控后发现该两名被执行人也无可执财产。
申请执行人沈某礼为感谢陈永慈法官及其团队所作出的努力,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文字 | 何挺
图片 | 网络
编辑 | 马壮
审核 | 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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