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分别对德州市市级、德城区区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发布征求意见通知。
关于制定德州市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推动普惠性养老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研究,对市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四星级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最高900元/人·月,自理级护理费最高258元/人·月,部分自理级护理费最高1030元/人·月,完全不能自理级护理费最高2041元/人·月,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床位费已包括空调费、取暖费、水电费,养老机构不得另行收取。
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经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商确定。
四、普惠性养老机构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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