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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涉县管道人工煤气价格

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涉县顺通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我县管道人工煤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经2024年11月26日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管道人工煤气上下游价格实行联动。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一)关于居民用气。联动周期:为保持居民用管道人工煤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启动点:上游价格累计变化小于(含)0.05元/立方米时,不启动联动机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上游价格累计变化超过0.05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销售价格实行顺价调整,联动额按相关规定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用气。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人工煤气到户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启动点:在联动周期内,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累计变化小于(含)0.05元/立方米时,不启动联动机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上游价格较基期价格累计变化超过0.05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销售价格实行顺价调整,联动额按相关规定计算。

三、联动相关程序

1、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上游管道人工煤气价格累计变化超过0.05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额,直接顺价上调或下调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2、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启动程序。当上游管道人工煤气价格累计变化超过0.05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非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额,直接顺价上调或下调并公布实施。

3、管道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整期管道人工煤气综合购进价格—基期管道人工煤气综合购进价格)/(1-购销差率),实施联动后的管道人工煤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调整额。

(购销差率按照不超过5%确定)

四、其它规定

管道人工煤气价格联动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城镇管道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应按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

五、实施时间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0日

涉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涉县管道人工煤气

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

涉县顺通燃气有限公司:

为规范我县管道人工煤气配气价格管理,理顺人工煤气上下游价格,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管规〔2018〕等文件规定和成本监审结果,依规按照定价程序制定我县管道人工煤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方案,县发改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意见,经县政府2024年11月26日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涉县管道人工煤气覆盖区域。

二、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标准

(一)配气价格标准

涉县管道人工煤气居民配气价格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标准为1.10元/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标准

居民用户(含锅炉采暖)销售价格由1.1元/立方米调整为1.38 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户(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其他用户)销售价格由1.4元/立方米调整为1.68元/立方米。

三、优惠政策:

(一)对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

低保户、特困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减少0.10元/立方米,即1.28元/立方米。

(二)其他优惠政策

1、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用气、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2、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气价格,按照冀价管字[2007]78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涉县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