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因恶意扰乱司法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近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刘某国罚款60000元的处罚,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红花岗区法院在执行某公司申请执行袁某等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袁某的珠宝首饰共计100件予以处置清偿债务。在对扣押财产进行鉴定、评估后,红花岗区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均拍卖成交,其中刘某国总计竞拍成功12件拍卖标的物。竞买人刘某国竞拍成功后,未按拍卖公告要求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交纳拍卖尾款,经多次联系刘某国催促其交纳拍卖尾款,并告知悔拍的法律后果,但刘某国均未缴纳尾款。另,在此次挂拍的100件珠宝首饰中,被罚款人刘某国报名参与98件珠宝首饰的拍卖,在96件拍品拍卖竞价环节进行出价,并在部分拍品竞拍过程中大幅加价,恶意抬高价格。红花岗区法院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公开处置财产的法律措施,任何竞买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参与,严格遵守司法拍卖规则。刘某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司法拍卖,在竞拍过程中肆意哄抬价格,并在其竞拍成功后不按拍卖公告要求按期交纳拍卖尾款,随意悔拍,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法官提示

司法拍卖是严肃的司法行为,恶意扰乱拍卖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的规定,应当对刘某国予以处罚。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红花岗区法院作出(2024)黔0302执恢268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刘某国罚款600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刘某国不服本决定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3司惩复6号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刘某国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4)黔0302执恢268号之一罚款决定书。文书生效后,刘某国仍未履行义务,经移送强制执行,刘某国交纳了罚款60000元。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实现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重要措施之一,恶意扰乱司法拍卖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来源;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