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又有离奇事件被曝光,引发强烈关注和热议。
这一回,与前几天的“检察长嫖娼被抓”事件不同——绥化市财政局被人骗了近3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财政局报案,公安局抓人,检察院公诉,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这原本很正常的司法流程,因黑龙江省高院的一纸“批复”,极速翻转——检方撤诉,后对此案不予起诉。
黑龙江省高院的批复很绝:经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一下,相当于给绥化中院和检察院亮出了“终极答案”。
到底是怎样的案件,需要层报至最高院批复?《新黄河》的报道有对此案有详尽披露,可惜原稿已走失。笔者梳理下来,发现案情虽然离奇,但不算难懂和复杂。
事情原委要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说起。2014年5月,黑龙江省绥化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都公司”)以4650万元的价款竞得绥化市两宗土地使用权。
福都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成和朋友李某涛等人共同出资后,由李某涛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以及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725万元。后因资金不足,差1000万元一直未能交齐。
《新黄河》的报道中提到,据相关银行凭证显示,李某涛所交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款项清楚注明为“代福都公司交出让金”,与此同时,北林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结算票据也载明交款人为福都公司。
由此可见,这3650万元是福都公司向财政局交的土地出让金和保证金。这是公司行为,即便用个人账户转账,财政局收到的钱也属于福都公司的付款。
谁会料想,进入绥化市财政局腰包的钱,竟还能被人以欺瞒方式骗回去,且打到了私人账户里。
2016年10月,时任法定代表人的刘某成,把福都公司及相关地块项目以365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杜明(化名),双方签订了相关债权债务协议,福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更为杜明。
据警方调查,这一转让过程,刘某成是瞒着一起出资的李某涛进行交易。一年后,李某涛发觉此事,遂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
笔者的理解,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刘某成的行为却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杜明告诉《新黄河》记者,2018年2月,刘某成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后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成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编者注),裁定终止审理此案。
职务侵占罪是公诉类案件,不属于自诉类案件。若杜明所言属实,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在办理刘某成案中,或已违法甚至构成枉法裁判。这也为事件走向打了“第一个死结”。
在公安机关调查刘某成职务侵占期间,李某涛得到朋友陈某霞的“指点”和“运作”,竟能成功让绥化市财政局将福都公司的土地出让金退给其个人!
这一过程极为离谱。据警方调查,陈某霞与绥化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后,利用取得的信息,“指点”李某涛在向绥化市财政局申请退款时,故意隐瞒福都公司已转让给杜明的事实,说福都公司没有了,不存在了。
陈某霞还“指点”李某涛,向绥化市财政局出示已被补充废除的《项目委托合同书》,用以证明李某涛可以代表福都公司;当绥化市财政局要求出具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原始票据时,隐瞒该票据已被刘某成交给杜明的事实,谎称该票据丢了,找不着了。
据警方侦查后认定,通过上述手段,犯罪嫌疑人陈某霞、李某涛诈骗绥化市财政局于2017年10月26日,将2925万元汇入李某涛指定的某银行账户。
当天,陈某霞、李某涛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转移,陈某霞分得860万元,李某涛则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购买理财产品等。
笔者想追问一句:这个过程中,没有政府部门官员渎职、徇私,故意放水吗?不敢相信,具体办事的工作人员,能被“一骗再骗”!再者说,办理退款之事,应该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员工“负责到底”,还有领导审批,大家都能被骗?一个摘牌土地的房产公司,岂是某个人说没就没了?政府办事人员不需要核实吗?还是说,有大领导指示办事员“一路绿灯”放行?被骗的3000万元,没有人要担责吗?
回到事件陈述。同年11月,杜明在得知土地或被政府收回的消息后,向绥化市财政局讨要说法。11月6日,绥化市财政局发现受骗遂报案。11月8日,警方立案侦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涛和陈某霞抓获。
2018年3月,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检方。警方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涛、陈某霞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将属于国库的巨额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已涉嫌诈骗罪。”
2018年9月12日,绥化市检察院将此案公诉至绥化市中级法院。检方起诉书称,“被告人李某涛、陈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巨额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新黄河》报道,2018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而诡异的是,绥化市中院将案件上报至黑龙江省高院,“一下子搁置了三年多没下判决。”
2022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高院向绥化市中院下达了一份“关于被告人李某涛、陈某霞诈骗请示一案的批复”函件。
“批复”中,黑龙江省高院描述称,“被告人李某涛、陈某霞在寻求法律救济无果后,为取回自身财产采取自力救济,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尚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客观上有欺诈性质,却不构成诈骗罪,这究竟是何道理?”杜明(化名)始终无法理解,一起看似简单的“土地出让金诈骗案”,竟会闹出一波三折。
说实话,不光杜明看不懂,笔者也看不懂!愚钝一问:这算不算“越级做判”?有这张“批复”,下级法院还怎么审判?下级检察院甚至同级检察院还怎么抗诉?
再者说,何为“取回自身财产”?我国《公司法》颁布实施30余年,黑龙江省高院难道分不清何为公司财产、何为个人财产?
有趣的是,黑龙江省高院的“批复”中,可谓黑话满满:通盘考虑、保护出资人合法权,你直接说“必须向着被告人判”不就得了;精心制作判决书、防止出现负面炒作,相当于说,“我也觉得判决后有争议,你们对判决书‘文责自负’。”
2022年7月27日,绥化市检察院对李某涛、陈某霞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绥化市中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22年7月1日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杜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质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检方却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前后结论矛盾,令人费解。”
啥都没变,就是结论变了,这一转变,检方应该给当事人“解释清楚”。同一事实、同样证据,截然不同的结论!司法认定,岂能随意“翻烧饼”?
为追回土地出让金,福都公司将绥化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292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2022年12月6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称双方间的纠纷属于行政协议,福都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刘某成拿走了3650万,李某涛拿走了2925万,却都能够相安无事。但是,我的钱没了,土地也没了,政府自始至终没有给我任何说法,我又做错了什么?”杜明无奈感慨道:自己反倒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笔者想再追问一句,若按现有司法结论、李某涛没有诈骗财政局,那是不是刘某成、李某涛、绥化市财政局“一起合谋”,骗了杜明3650万元?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任何恶意。本文中对《新黄河》的报道及配图有所摘引,为的是呈现更多事件细节、增添探讨依据。在此,向报道此案的媒体及记者刘钊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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