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2日讯12月12日,枣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枣庄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枣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史学斌在回答记者提问中介绍说,传统村落不仅有丰厚的自然资源,更有厚重的人文资源和历史记忆,沉淀了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同时,传统村落是村民开展生产活动、组织日常生活的空间场所,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村民的生存需求和发展要求,最大限度地着力于解决好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问题,在保留传统村落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同时兼顾发展,既要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又要防止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推动传统村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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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一旦被破坏将难以修复。传统村落要坚持保护为先。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涉及领域多、部门多、主体多,《条例》中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整合相关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内容。并规定对传统村落进行分区保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根据需要可以设定风貌协调区,分别对“三区”的建设行为、风貌特征、管控要求设置不同层次的保护要求。

传统村落不仅是综合民居建筑、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物质景观,更是综合人类各种活动的文化景观。没有农民生产生活的传统村落就失去了生活的“烟火气”,所以,对传统村落并不是完全隔离化保护,保护利用的同时需要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让传统村落充分融入现代生活。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不断完善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让乡村能够吸引人,让村民愿意留下来。《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统村落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提高人居环境品质。鼓励村民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的前提下,改造传统建筑的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传统村落的文化具有中华农耕文明的鲜明标签,民俗、信仰、技艺、人文环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村落最珍贵的财富,是传统村落的“魂”。要深入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文化,让群众能够感受到这里的民居、街巷、田园、山水所蕴含的文化和典故。《条例》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传统村落中留存的民俗文化、耕读文化、地名文化、传统技艺等传统文化进行收集、整理、研究,推动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传播。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陈列馆、纪念馆、村史馆、非遗传习所、传统作坊和商铺、民宿等,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支持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手工艺品、文创产品等,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传承。”同时,还规定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传统村落数字化建设,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编纂村志、村史。

每个传统村落都有其独特的资源禀赋,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与旅游业、养殖业、加工业相结合,促进村民就业、增加村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条例》中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相融合。鼓励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业、观光休闲农业以及其他符合地方特色优势的农业产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谋划,整合利用传统村落周边自然景观、历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遗迹等,发展乡村旅游、农业生态旅游、红色旅游,打造传统村落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

在传统村落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当避免“千村一面”、“破坏式开发”,防范并杜绝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失管失修、利用不当等突出问题,严格禁止因商业旅游开发而破坏传统村落的原真性和独特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应当从传统村落的经济、交通、资源等条件出发,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对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防止传统村落过度开发。”

闪电新闻记者 李环宇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