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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反目

莫让“借”字在心口难开

日常生活中,发生在朋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往往让我们有苦说不出,碍于情面没有出具借条的借贷关系是否能顺利解决呢?

【案件简介】

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出于对彼此的信任,两人一起合伙在外地经营了一家烧烤店。起初生意很好,两人的关系也变得更为紧密,但后来小店生意渐冷,客人越来越少,眼看着要做赔本买卖了,二人决定让小店关门,及时止损。话说亲兄弟还得明算账,可是这二人却算了一笔糊涂账,既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出具借条,于是合伙、借贷傻傻分不清楚,二人各执一词。罗先生坚称二人各自出了一部分合伙款,但有一部分是王先生向其个人借的款后来用于小店经营。而王先生则认为没有借款一说,所有的钱都是合伙款,生意赔了,二人各负盈亏,更没有偿还的必要。后导致纠纷产生,罗先生不得已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案中,沈某称其主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产生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并称双方已于2018年7月对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但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11月、12月沈某又分两次向蔡某转账共计99697元,与常理不符,且双方在2021年微信聊天中亦多次提及对账事宜,双方自2014年起资金往来频繁,沈某对为何截取上述时间段计算借款本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虽然蔡某向沈某出具了借条、欠条,但是双方对于案涉300万元是否交付,陈述不一致。沈某称300万元交付方式包括现金和转账,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为转账且金额不符,故款项交付的真实性存疑,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本金是如何计算的,庭审中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法院认为沈某虽以借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向蔡某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但在蔡某提出异议,且该主张本身存在合理性怀疑的情况下,沈某仍应对欠款事实的实际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在沈某对其主张的欠款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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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丽萍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和实际的支付凭证,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还要审查是否存在借款合同、是否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微信转账已经成为生活中的常态,因此时常出现亲友之间频繁通过微信向对方支付款项而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法官建议在客观条件不能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借借款一定要明确说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在微信转账的时候备注其转账的用途是用于借款,莫让“借”字在心口难开。

刊登于2024年12月12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