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平法院”)通报了一起墓地被挖案件:某建设公司在河道施工时,将老人的坟墓及墓碑毁损,四名子女表示,两个骨灰盒丢失,要求建设公司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获法院支持。

姚老汉与刘老太是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四名子女。老两口去世后,被子女埋葬在某河道南岸并立有墓碑。2015年年底,某水务公司将该河段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该建设公司分阶段进入现场施工。

2019年,姚老汉女儿祭奠父母时发现坟墓被破坏,两个骨灰盒丢失且墓碑被砸坏,随即报了警。民警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河道治理工程分为两个标段,水务公司让建设公司统计河道周边的树林、建筑物、墓地。经统计,二号标段中存在墓地,一号标段中不存在墓地,而报警反映祖坟被挖地点属于一号标段。公司于2018年3月份进场施工至今,无法证明墓地是公司施工所破坏。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姚老汉的四名子女遂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赔偿因毁坏父母坟墓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结合涉案坟墓被破坏的时间及地点、北京某建设公司施工范围以及派出所对北京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询问,原告主张其父母的坟墓系北京某建设公司所破坏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老人的坟墓及墓碑毁损,导致了作为子女的精神痛苦,四名子女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

原告父母的坟墓被毁损,诉称其中有两个骨灰盒,虽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依据埋葬的风俗习惯及生活经验,法院认可被损毁的坟墓中应有两个骨灰盒。对于骨灰盒和墓碑的价值,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骨灰盒和墓碑当时的价值及使用年限,对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酌定。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各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0元。

编辑 甘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