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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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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南安市继续曝光5起安全生产违法案例,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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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南安市烟花爆竹店经营者)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到批发企业自行提取烟花爆竹违法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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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南安市某烟花爆竹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吴某(南安市某烟花爆竹店经营者)使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厢式货车到福建省南安市某公司自行提取24箱烟花爆竹,该行为被当场查获。

法律依据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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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75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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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配送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遵守这一规定可以帮助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安全。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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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将危险因素告知从业人员违法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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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黄某上岗从事电工特种作业。

2.作业场所高频炉工位危险告知卡缺失。

经复查,泉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按照整改指令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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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员工无证上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针对危险告知卡缺失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3000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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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涉及一定的风险,必须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员工在特种作业中的安全,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违规情况。

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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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维护保养安全设备、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违法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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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安排5名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从事电焊特种作业。

2.生产车间两处(分别为控制激光电焊机、激光切割机)电气开关控制盒盒盖缺失未及时修复,防触电功能失效,一处应急照明灯损坏未及时修复,功能失效。

3.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经复查,泉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已按照整改指令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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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员工无证上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

针对未维护保养安全设备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针对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

以上处罚合计人民币5250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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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合规上岗,以确保安全生产。需要时刻保持对安全法规的敏感性,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相关证照齐全,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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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某卫浴有限公司未维护保养安全设备违法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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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卫浴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灭火器未按规定维护检查(无维护记录卡),属未维护保养安全设备。

经复查,泉州某卫浴有限公司已按照整改指令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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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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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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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法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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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加工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复查,泉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已按照整改指令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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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法律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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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降低潜在的危险因素、减少事故风险。

来源:南安应急管理

编辑:尤逸群

一审:尤逸群 | 二审:唐莉洪 | 三审: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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