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起案件异闻都会有开始

但不一定会结束

历史上骇人听闻的案件相当多,旧时代由于法制、技术及设备等因素的不健全,要找出凶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与此同时出于某些原因,警方的破案率是一个关键的点,所以在审讯过程中会使用各种手段让嫌疑人说话,这也导致了历史上冤案错案特别多,毕竟谁也不能保证嫌疑人说的话,就是他们真正想说的话。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香港历史上争议极大的纸盒藏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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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点半,16岁的女学生卞玉英离家外出,六点半在背影喧哗的地方致电同学陈彬彬,相约在跑马地电车站见面,但同学陈彬彬到达后却不见卞玉英的踪迹。

1974年12月17日早上7点,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胡永康发现门外行人路旁放着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盒(另一个说法是清洁工人林嫂发现的),纸盒内放着一具赤裸的女性尸体。

警方调查后正示女尸为卞玉英,她两个乳头被割去,下体有被灼伤的痕迹,验尸后发现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死状恐怖。受害人的下体灼烧应该是烧焊器导致,处女膜仍完整,没有被性侵过的痕迹。

最后,终于找到了嫌犯欧阳炳强,法院最后判他有罪。

这个案件的看点在于,“纸盒藏尸案”是香港首宗纸盒藏尸案;其案情峰回路转轰动全港;亦是香港历史上首宗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利用鉴证科技成功入罪的案件。

但是欧阳炳强是否真的是杀人凶手,至今尚有争论。

据说当时警察为了破案还在半夜打电话去他家冒充死者亡灵,结果他居然一点反应也没有。直到现在他也不承认杀了人。当年在认罪书上签字的时候他还说:“我虽然签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而欧阳炳强的家人在判决后多次上诉也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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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凶杀组总督察贝亚1974年12月接办此案时,曾多次前往跑马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工场一个小房,检获电线、烧焊器,成為破获此案的重要线索。经多天侦讯,在九龙柯士甸道某电器公司内,查悉代理此牌子的商行,知道这牌子在1972年4月初在港面世。而藏尸的纸箱可能于1973年至案发那天,在港岛区售出。
经过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 专案小组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19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当时被告(欧阳炳强)显得有点慌张,颈部神经不断跳动,随即又表现得很镇定,没有反对警方的搜查。警方传召两名机械技师及科学鑑证专家到场,在一个小房内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1975年1月4日,警方往柴湾欧阳炳强住所,将他带返警署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
1975年1月22日,警队再到上址检走23件物件,大部分是欧阳炳强的衣物。随后警方查出12月16日下午6时至10时半,由欧阳炳强当值,欧阳炳强持有公司大闸门匙。
1975年3月27日,警方在欧阳炳强在寓所内被拘捕,当时他正在洗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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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总部内,欧阳炳强对着卞相片表示不认识对方,未见过她来借电话,亦未见过安美内有该纸箱,案发当日,更未闻异声。

1974年12月17日上午他如常上班,晚上返回安美,不知发生谋杀案。晚上回家从妻子口中得知发生该案,其妻还笑说谋杀案是他做的。

他说:「我做的话,那就厉害了。」被告表示喜欢看占士邦片、恐佈片及有关新奇武器的电影。

1975年殴阳炳强被以科学鉴证技术定罪,判处死刑。

1977年2月9日被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特赦,改为终身监禁。

这是香港司法史上首宗没有目击证人,仅以“科学鉴证技术”将凶徒定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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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疑点太多,直到今日仍被很多人认作冤案:

1. 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
2. 纸盒上的指纹不是欧阳炳强的。
3. 警方没有调查过死者的夜校男同学。
4. 当日卞玉英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
5. 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6. 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中与欧阳炳强衣服吻合的7条纤维,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的。。
7. 欧阳炳强新婚燕尔,夫妻恩爱;任职政府文员,职业稳定;找不到确切的杀人动机。
8.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9. 当时的警察贪污成风,而廉政公署刚刚成立,警方压力巨大,破案心切,有可能栽赃嫁祸,诬陷好人。

(当年香港市民的抗议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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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炳强之妻张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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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第一天

被告欧阳炳强:白衬衫领带,头发整齐,神色镇定,不时与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对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