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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深化医改上持续协同发力,发布(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明确了以下关键信息: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比例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对国家和省级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这些规定体现了约束和激励并重的原则,为的是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确保医药集采在兑现“带量”承诺的同时,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持续保障人民群众用上质优、价格适宜的药械产品。
医药集采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一步,旨在挤出药械产品价格虚高水分。其核心机制在于,发挥医保战略购买优势,通过约定采购量,促使医药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自主下调药械产品价格,进而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费用负担,也避免医药企业为拓展市场而违法违规。根据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662号建议的答复,从2018年到2024年6月,国家医保局已组织开展9批次药品集采,涉及374种药品,占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金额比例超30%,集采品种价格平均降幅超过50%,实际采购量平均为协议采购量的2倍,占同通用名药品使用量的80%以上。可见,医药集采工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受到了广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拥护。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对医药集采的改革成果也感受得到。集采产品覆盖了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多种癌症等重大疾病用药,且实现集采后,相关产品一般会有大幅降价,患者的感受往往是“药品、医疗耗材比以前便宜多了”。
改革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民生实惠,而要巩固深化改革成果,保证“采供用报”有序衔接的系统工作必不可少。
为采得放心,医药集采工作设定了产品入围门槛。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仿制药入围门槛,避免在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国家药监局印发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特别是低价中选或大幅降价的药品,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持续强化不良反应监测,进一步加强集采药品上市后追溯管理,督促中选企业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组织生产。
为供得及时,监督反馈机制在发挥作用。医药集采工作开展以来,中选产品供应总体稳定,但受短期临床需求波动等影响,出现过个别品种临时性供应紧张问题。为此,每批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前,各地医保部门会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压实合同履约责任,并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明确经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为用得积极,回应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关切,真实世界研究、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一直深入推进。一方面,近些年,相关部门持续开展集采产品临床真实世界研究,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为合理优先使用集采药品提供科学引导。另一方面,医药集采工作不是零和博弈,让各方感受到合理才是初衷。为此,通过医药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并没有被“封存起来”,而是让利于患者、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通知》要求,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说明改革正在往深里去、往多方共赢的目标使劲。
实现报得精准,才能赋予医药集采工作长久活力。按照集采规则,医疗机构要根据往年平均采购量预报并约定集采年度采购量。这项工作是“技术活”,受临床反馈、用药趋势、医疗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影响,如果测算得不精准,可能出现少报、超报的情况,进而对后续临床工作产生影响。准确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实现供需精准匹配,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严把审核关,也需要医疗机构强化政策理解、熟悉集采规则,提高报量与临床实际使用量的匹配度。《通知》强调,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向更为精细科学的管理方向迈进了一步。
当前,医药集采工作已经常态化运转,集采链条上的各方通过持续磨合,正让集采机制运转得更为顺畅。随着医药集采同医疗卫生工作的进一步融合,更为具体的挑战也将在改革之路上渐次显现。比如,集采工作给原研药的使用留出了空间,如何让医生依据临床病情、让患者根据自身经济负担能力自主选择药品,还需更细腻的政策来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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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健文
编辑:管仲瑶
校对:李诗尧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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