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2月01日14时59分,李某驾驶晋HH758*小型汽车在繁峙县砂高线25KM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繁峙县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2月01日21时51分,张某驾驶豫MZL33*小型汽车在繁峙县砂河镇中兴大街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繁峙县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2月03日14时55分,杜某驾驶鲁C559D*小型汽车在繁峙县砂高线30KM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繁峙县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杜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6日15时01分,李某驾驶晋HU140*小型汽车在繁峙县金砂线20KM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李某被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2月8日15时18分,庄某驾驶晋HGN51*小型汽车在繁峙县迎宾街,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庄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庄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庄某被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助编:祁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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