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方便大家理解,针对新旧版本,源点小编根据公开信息做了详细比对,仅供大家学习交流。

《清单》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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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与2024年正式印发版,纳入的三类14项失信惩戒措施完全一致。

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

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

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清单》惩戒内容

相较2024年正式印发版,《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在“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限制任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4个惩戒措施类别进行了内容增减,新增了24项惩戒内容,删除了1项惩戒内容,修改了4项惩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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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4年正式印发版,《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的“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措施的惩戒内容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9项惩戒内容“依法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被撤销的市场主体直接责任人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依法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失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删除1项惩戒内容“依法禁止开展诊疗活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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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4年正式印发版,《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的“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措施的惩戒内容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8项惩戒内容“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依法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依法禁止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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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4年正式印发版,《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的“依法依规限制任职”措施的惩戒内容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1项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担任或者终身禁止担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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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2024年正式印发版,《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的“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措施的惩戒内容进行了如下调整:

新增6项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纳入房地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领域黑名单”“依法依规纳入金融监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纳入电子认证服务失信名单”。

4项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依法依规纳入网络信用黑名单”“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严重失信名单”修改为“依法依规纳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依法依规纳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依法依规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域黑名单”“依法依规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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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

两版《清单》都对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进行了规范界定,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部门,应严格规范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

除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外,地方性法规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或地方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义务的相关管理措施,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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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国家发改委、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