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闻所未闻、涉及法官严重失职与枉法裁判的事件,在毕先生与湖北百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在公司”)的合同效力纠纷案中浮出水面,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深思。毕先生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遭遇了承办法官夏某筠的严重失职与枉法裁判,导致其遭受了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为此,毕先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正式控告,恳请依法查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毕先生与百在公司的合同效力纠纷案,起初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百在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在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此进入二审程序。

2023年6月7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夏某筠当庭提出了和解建议。

6月10日,在咸安区住建局的主持下,组织咸宁市住建局、百在公司、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围绕案涉21套商品房网签纠纷进行化解。

毕先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保交楼、稳民生政策,于6月13日与百在公司达成了和解备忘录,并签字盖章确认。

6月15日,他将和解备忘录呈送给夏某筠法官,请求依法制作调解书或动员百在公司撤诉,夏某筠法官表示同意。

6月16日,双方按约定到咸宁市住建局办理了撤销12套商品房网签手续,并签订了一份买受人为毕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剩余8套商品房暂继续保留网签在毕先生名下,由区住建局督促百在公司与毕先生妥善处理经济纠纷。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6月28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送达了电子版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毕先生配合百在公司办理21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撤销手续。毕先生对此判决深感不解与震惊,电话质询夏某筠法官后得知,其竟将收到的和解协议遗忘,未依法制作调解书

随后,7月11日,百在公司依据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9月4日,毕先生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9月5日,执行法官胡达军在明知毕先生已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然强制执行完毕,解除了8套网签在毕先生名下的商品房。

9月15日,执行裁定书送达,毕先生的执行异议被驳回。他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于12月7日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面对这一系列不公,毕先生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部门投诉夏某筠法官的失职行为,并提交了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然而,督察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却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夏某筠法官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毕先生对此深感不满,认为督察部门存在司法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毕先生与百在公司在二审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夏某筠法官却有法不依,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毕先生的和解权利。

在此,我们恳请纪检监察部门深入调查核实此案,严肃处理夏某筠法官的失职与枉法裁判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也请求有关部门监督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和执行行为,还毕先生一个公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