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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留置权法律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承运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却容易错误理解和适用该法律制度。
今天“以案释法”专栏讲述一起因运费争议而以行使留置权为由扣押货物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承运人因对留置权的错误理解与适用,扣押远超运费价值的货物,托运人也因意气之争拒不提货,致使整批货物面临临期困境。这不仅是对法律制度的误读,更是对资源的浪费与商业和谐的破坏。
案情简介
晋江某物流公司是晋江某食品公司经常委托运输货物的合作伙伴。2022年5月,晋江某食品公司委托晋江某物流公司从晋江运输一批其近期生产的鸡精至安徽省蚌埠市,食品共3吨,每吨运费400元,运费总计1200元。货物运输途中,双方因之前未结清的24笔运费产生纠纷。晋江某物流公司当即扣押途中这批货物,并于2022年7月起诉晋江某食品公司要求支付之前未结的24笔运费。
该案经法院调解后,晋江某食品公司支付了未结运费。晋江某物流公司于2022年10月起诉要求晋江某食品公司提取被扣押的货物并支付当笔运费。晋江某食品公司反诉请求晋江某物流公司赔偿其货物被扣押产生的损失。
为确定货物被扣押产生的损失,晋江某食品公司向晋江法院申请鉴定货物的残值,但因案涉被评估的货物样品包装完整,尚处于保质期内,符合相关的食品标准,案涉货物不适用残值。因鉴定不能,货物损失价值无法认定,晋江法院综合根据案情酌定经济损失为20919元,超过该范围的经济损失主张,不予支持。晋江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判决,认定晋江某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擅自扣押货物,已构成违约,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晋江某物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因证明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故酌定晋江某物流公司应赔偿晋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919元,并责令晋江某食品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取案涉货物。
判决后,晋江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法治”,要求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与限度。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应冷静理智,仅留置与债务金额相当的可分物,对于特殊货物要慎之又慎。特别是对于有保质期限的食物、新鲜水果、海鲜等货物以及用于建筑工地的材料或定作工艺品等特定物,因货物处置难度较大,应慎用留置权,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精准维护,更是对法治精神的尊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与“友善”,则呼唤商业活动中的理性与合作。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以沟通协商为优先选择,而非意气用事,让矛盾升级。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对方处境,避免因小失大,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关系。
同时,我们还应牢记“文明”与“和谐”的价值追求,商业活动不应以牺牲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在行使权利、解决纠纷过程中,充分考量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看待每一次交易与争议。
让我们以这起纠纷为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每一次商业决策与民事活动,依法经营、诚信合作、友善协商、文明处事、和谐共生,携手打造一个既充满活力又饱含温度的绿色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来源:晋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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