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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
来源:忻州交警
酒驾、醉驾
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轻则罚款扣分吊销驾驶证
重则车毁人亡、害人害己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对广大驾驶人来说
这是安全行车的前提
但仍有不少驾驶人心存侥幸 酒驾上路
酒驾不息,曝光不止!
案例一
2024年12月01日14时59分,李某驾驶晋HH758*小型汽车在繁峙县砂高线25KM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繁峙县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2月01日21时51分,张某驾驶豫MZL33*小型汽车在繁峙县砂河镇中兴大街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繁峙县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张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2月03日14时55分,杜某驾驶鲁C559D*小型汽车在繁峙县砂高线30KM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繁峙县公安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杜某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6日15时01分,李某驾驶晋HU140*小型汽车在繁峙县金砂线20KM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李某被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2月8日15时18分,庄某驾驶晋HGN51*小型汽车在繁峙县迎宾街,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繁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庄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经过进一步调查,庄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庄某被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后驾车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线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饮
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交警提示:
酒驾危害猛于虎
莫拿侥幸当幸运
蜀黍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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