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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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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消防

申报场所类型

公众聚集场所:

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流程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两种方式:

01

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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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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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01

告知承诺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请详细阅读说明后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核查营业执照信息,若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公章,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多页盖骑缝章)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须有竣工图章、设计图章、单位公章)

5.如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还需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时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盖企业单位公章,另需准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任命书现场备查)

注: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现场宣读承诺。

2.办理时限: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承办人员在安检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02

非告知承诺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请详细阅读说明后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另: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核查营业执照信息,若不是法人亲自办理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若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公章,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多页盖骑缝章)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须有竣工图章、设计图章、单位公章)

5.如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还需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时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盖企业单位公章,另需准备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任命书现场备查)

表格获取流程:

方式1:网上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branch-hall?orgCode=MB2D32569),详细下载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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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2:致电横琴消防窗口获取申报表格

横琴消防安检窗口:

地点:港澳大道86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29-130号

电话:0756-2990148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3:扫描下图二维码直接下载(以“广东政务服务网”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第十九条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扩建、改建的,应当在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后,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办理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丨横琴消防救援大队

审核丨张庆宗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