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的驾驶证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被交通警察依法扣留:

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允许未持有有效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

3. 驾驶机动车辆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

4. 驾驶疑似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5.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6.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的;

7.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8. 因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需要,对驾驶证进行审查时,也可以对驾驶证进行扣押。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暂扣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必须依法行事,并向当事人出示暂扣凭证。以下是与暂扣过程相关的具体规定:

1. 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开具正式的暂扣凭证;

2. 若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初步为20日,若需要延期,则须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20日;

3. 所有暂扣的车辆都必须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得到妥善保管;

4. 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立即归还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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