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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2024年第6期要目

【新时代现代化法治建设】

1.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路径

张晏瑲(3)

2.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公共法律服务的理念、特色与体系结构

——以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出发点

黄东东(18)

【数智时代的法律规制】

3.元宇宙舆论安全法律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李寿平(32)

4.智能技术变革下教育的系统性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袁曾(46)

5.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王影航(60)

【数字正义的理论演绎和实践逻辑】

6.数字法学形构的法理学进路

江河(73)

7.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发展、挑战与制度完善

沈伟伟(86)

【经济法体系与数字经济法】

8.经济法体系的制度工程学解释

单飞跃(98)

9.数字社会中的经济法理论拓展

——基于时空、行为和风险的分析视角

甘强(113)

【法律体系完善与法典编纂】

10.环境法立法目的再探讨

——兼及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述

郭延军(127)

11.我国教育法典编纂前置性问题的多维度定位

——教育法典编纂模式、立法路径、编写体例的重塑

梁西圣(140)

【新兴权利的中国式立法与适用】

12.论生育权的功能基础与中国模式

谭家超(154)

13.居住权效力的体系化冲突与协调

姚宇(168)

【新时代现代化法治建设】

1.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海洋生态环境法治的实践路径

作者: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要“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应该可以被视为最具可操作性的全球治理方案。通过梳理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情况,重点对黄海、东海、南海以及极地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阐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下海洋生态治理的基本逻辑,对我国参与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法律机制的构建路径给出科学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区域多边合作为指导原则,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为共建目标,遵循从低到高政治敏感度的合作推进路径,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框架,以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区域性;法律路径;基本原则

2.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公共法律服务的理念、特色与体系结构

——以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出发点

作者:黄东东(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内容提要:十八大以来,公共领域结构性变迁孕育着一种新的公共法律服务理念,凝练成“服务性”“公共性”“系统性”等丰富而独特的意涵。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中国特色,体现为党委领导下的国家主导性、范围的广泛覆盖性和资源的法定保障性。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既包括纵向的层级体系,也包括横向的内容体系。制度体系建设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体推行,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可及性与均衡性提供了可能,并逐渐形成市场型与科层型相互混合与嵌入的供给结构特色。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作为宏观机制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方向与原则,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中观机制形塑了供给结构的基本形态,进而为体系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国家治理打下了基础。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国家主导;制度体系;供给结构

【数智时代的法律规制】

3.元宇宙舆论安全法律治理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作者:李寿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元宇宙是综合集成多种电子信息技术的新一代网络空间,具有用户身份虚拟、时空拓展且空间自治、内容用户创造且不可篡改及算法主导等特征,其信息安全治理主要是基于代码和区块链技术展开的分布式治理,天然具有逃逸监管的属性。我国现已确立规制网络空间用户虚拟身份,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区块链以及数据安全等法律机制,但现行法律在元宇宙的适用有待完善,且注重事后监管和内容监管的传统信息安全监管模式有待改革,舆论安全监管机构有待明确。为加强元宇宙舆论安全法治,应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科技向善”的人类共同伦理价值形成,在国内层面构建多元共治的舆论安全监管机制,确立用户实名认证和国外平台“白名单”制度,确立平台意识形态引导、备案审查及安全评估和不良信息识别等义务,确立相关“技术开发者”内容审核义务,明确算法“向上”“向善”义务。

关键词:元宇宙;舆论安全;实名认证;科技向善;舆论监管

4.智能技术变革下教育的系统性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袁曾(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技术的能力跃升对当前教育构成了现实风险。智能技术拉平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间的认知差距与学术积累差异,冲击了阶段提升的教育基础制度,但教育发展不平衡、资源不匹配等教育鸿沟并未缩小。智能技术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巨大,受教育者获取知识的路径已转变,而课程体系设置面临与发展脱节的实际,教育法治对于受教育者的培养重心应随动调整。必须重视教育权力中心向技术资本转移的风险,高度重视认知权力的争夺,拓展智能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监管。通过规则建构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强化人的基础能力培养,适时调整建立智能应用等标准与相应治理体系,借鉴技术治理优秀理念,以规则优势引领发展优势。

关键词:数字教育;生成式人工智能;教育鸿沟;教育法治;系统论

5.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作者:王影航(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版权技术措施制度嵌入传统著作权法,面临着提供超版权保护、侵蚀消费者权益、引发其他现代性风险等体系性争议,亟需从版权保护效益最大化与风险治理精准化的法治需求出发合理定位并系统整合版权技术措施“禁止性-例外性-义务性”三类规范。近年来,我国以《著作权法》修订为契机梳理零散的版权技术措施保护法规,但仍未实质解决相关体系性问题。为强化版权技术措施制度体系化构造,应进一步修正禁止性规范,明确仅禁止为他人提供规避手段、服务或装置,并构造适度开放的例外性规范体系与合法帮助规避体制机制,消弭数智技术带来的版权利益失衡争议;此外,应立法明确技术措施信息披露与禁止滥用义务,辅以专业监管实现风险的合理防控。

关键词:版权技术措施;体系化;数智技术;合法规避

【数字正义的理论演绎和实践逻辑】

6.数字法学形构的法理学进路

作者:江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权利客体和社会规制的数字化,既推动了数字法治的社会实践,也要求对数字法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体系性建构。基于形式科学的理性逻辑和学科交叉的微积分互动,数学在人类三大实质知识体系中的应用依次形成了跨越时空之哲学、历时之法哲学和共时之法理学的理论建构功能,而前者决定了后两者在现实中的互动。社科法学的法哲学建构是法学外部的知识积分运动;法教义学的法理学建构则是法学内部的知识积分运动。法理学及其法教义学方法对等级性规范体系的立法建构和实施性解释,都通过主体论和价值论及其互动重构了数字法学的理论基础,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则通过权利的基石范畴和宪法的基础规范在公法和私法的微积分中建构数字法学的规范体系。科技奇点的加速来临和元宇宙的初步萌芽日益凸显人类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危机,数字法学的人本化和数字正义的法律实践将在现代数学的哲学复兴中以数字权利的基石范畴完善数字化时代的法理学。

关键词:数字法学;法学的范畴体系;法理学;法教义学;法律的体系化

7.数字时代司法触达的发展、挑战与制度完善

作者:沈伟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触达”这一概念根植于现代法治体系,其核心在于最大程度地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传统上,司法触达面临着法律服务成本高、司法运行不畅、公众法治意识薄弱等多重挑战。随着司法机关数字化转型的深入,这些传统挑战正逐步得到缓解。数字化手段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办案效率,增强了公民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公民对司法触达的需求。从比较法视角上看,我国在司法系统数字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数字时代司法触达也面临数字鸿沟和过度诉讼两大挑战。数字鸿沟体现在不同群体的接入差异和使用差异,影响公平性和资源配置;过度诉讼由行业利益驱动,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针对这一系列挑战,我国应当努力弥合数字鸿沟,利用技术识别恶意诉讼,并建立数字化技术监管制度,以确保数字技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触达这一目标。

关键词:数字技术;司法触达;数字鸿沟;过度诉讼;技术监管

【经济法体系与数字经济法】

8.经济法体系的制度工程学解释

作者: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的主流叙事,忽视了经济法体系化的素材。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未能充分反映我国政治家眼中的经济法形象,致使法学家与政治家在问题意识上相互碰撞,也严重削弱了理论研究对法治实践的解释力。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工程,经济法体系的主干可以从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两方面进行把握:一般经济法即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贸易法、资源法和行业产业法等领域法确立的主要板块,特别经济法即规划法、促进法、监管法和保护法等行为法构建的“政府-市场”对话机制。为回应国情、世情的发展变化,经济法体系的枝叶仍将在一般经济法和特别经济法的主干上推陈出新。经济法体系的制度工程学原理则是指认知、检视和改善经济立法的分析工具,具体表现为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和社会经济法凝练的关于经济法体系的规律性认知。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制度工程学;经济立法;分析工具

9.数字社会中的经济法理论拓展

——基于时空、行为和风险的分析视角

作者:甘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社会的数字时空产生了信息行为,信息行为带来了数字风险,从而推动了经济法时空理论、行为理论和风险理论的拓展。在数字社会中,经济法的时空观是数字时空,数字时空的时间具有永恒性、空间具有物质空间和虚拟空间的同构性、时间和空间是可分离的,并具有数字化、分享性、情境化和建构性的特征。经济法的信息行为是以信息流为核心要素的信息行动,其主体要素呈现为行为主体具有信息化的特征,平台成为重要主体并出现了无主体的现象;其意志要素出现了“无意志”和“主观的弱化”;其内容要素主要表现为信息化活动,具有流动性和丰富性的特点。经济法的数字风险是一种“超现代性风险”“数字权力化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对其规制的机制是社会风险规制,规制的主体是合作治理的多元主体,规制的方法是整体主义的规制模式,规制的规范注重技术和伦理入法。上述理论依据数字逻辑展开,拓展了经济法理论,为“数字经济法”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数字社会;经济法理论;数字时空;信息行为;数字风险

【法律体系完善与法典编纂】

10.环境法立法目的再探讨

——兼及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条款的表述

作者:郭延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有关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讨论不充分,无法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再探讨很有必要。正确认识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端赖合理的法学工具的运用,宜采用实践法理学已证成的法权说为法学工具依托。按法权说,环境立法应该包括由表及里、兼顾局部与全局的三重目的:一是保障人的环境安全利益,这是以人为本依据保障基本人权原则确定的直接目的;二是增进全民环境福祉,这是受社会财富总量约束确定的中长期目的,且不宜将其表述为保护环境权;三是循合理价值指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着眼于法治国家建设之全局的根本目的。为实现这些目的,应公正、平衡地分配环境法权、环境法义务及其体现的对应利益和负担(或不利益)。生态环境法典的目的条款应当以中共二十大确定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针为指引,在兼顾环境法三重立法目的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编纂之。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法权说

11.我国教育法典编纂前置性问题的多维度定位

——教育法典编纂模式、立法路径、编写体例的重塑

作者:梁西圣(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争议始终没有摆脱编纂模式体系型和汇编型非此即彼的僵化认知,由此何为“法典化”便成了教育法典编纂的前置性问题,需要重新定位。从法典化历史溯源来看,我国教育法典的前置性问题应从单一规范叙事转向规范、社会、政治和历史文化的多维定位。教育法典的多维定位,从根本上决定着体系型为主、汇编型为辅的综合型编纂模式以及创设性立法为主、汇编型为辅的综合立法路径。从编写体例和结构来看,它既不是对传统法典编纂“总则+分则”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现有教育立法的简单搬运和组装,而是基于我国教育法典的多维叙事,把“教育法律关系”作为编纂中轴线,实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与教育实践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法典化;教育法典;多维叙事

【新兴权利的中国式立法与适用】

12.论生育权的功能基础与中国模式

作者:谭家超(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三孩政策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已经发生重大调整,在此背景下,对生育权的法理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意义而言,人类的生育本质上是自由行为,但其社会化过程决定了其生育自由的相对性,生育权则更多需要通过功能化的形态予以彰显。就中国模式而言,计划生育作为宏观国策,在生育数量与质量方面都具有明确的规范目标,而生育权则需要在这一国策框架内塑造并凸显出个体权利功能,并随国策调整展现出其动态化的功能特性。在三孩政策时代,生育权的主观权功能与客观规范功能需要展现出鼓励生育的时代价值:一方面其主观权方面需特别强化受益权功能,另一方面其客观规范功能需紧密对接鼓励生育的客观价值。基于此,生育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需依循扩展思路,如适度调整生育权要素配置,强化其救济功能,但在具体建构过程中又要遵循守正创新路径。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国策;生育自由;功能;规范;鼓励生育

13.居住权效力的体系化冲突与协调

作者:姚宇(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作为《民法典》新增物权制度,居住权有增加所有权人的债权人负担之虞,引发法典内权利冲突问题。保障功能定位与适用边界模糊造成居住权权利冲突的法律适用困境。物权优于债权、成立在先权利优先、法定权利优于意定权利等法律解释观点亦难满足复杂的居住利益平衡要求。居住权与租赁合同、亲属关系、公序良俗原则共同构成了居住利益保护体系,并有各自调整的法益对象。厘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规范体系对新增居住权的实证需求可明确这一制度的立法意旨与适用对象。居住权权利冲突下的法律适用,应以识别“真正”居住权为前提,以居住权合同约定的法益实现位阶为依据;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应平等保护居住利益与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居住权;居住利益;权利冲突;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政法论丛》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由山东政法学院于该刊于1985年4月创刊主办的双月刊,主编孙培福教授。《政法论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精神,坚持科学正确的政治与学术导向,强化质量意识,追求学术高品位,实行开放办刊,注重发掘和扶植法学新人,积极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研究成果。近年入选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21-2022]、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20年版、AMI综合评价2022版A刊扩展。《政法论丛》主要栏目有法学理论、专题研究、法史研究等,另有“人工智能与法律制度创新”“刑事合规与单位刑事责任”等若干特色栏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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