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说真的,笔者经常引用这句口头禅,但用多了,麻木了,为嘛?怪事年年有,还天天有,说这句话还有什么意义呢?今天,我们来说一件荒唐之事。

据大闽新闻报道(正儿巴经的真事),2020年9月,泉州市监局在抽查一蔬菜店时,查实到该店售卖的辣椒显示农残超标,由于无法说出其进货渠道,根据有关条款,当场被处罚5万元,因为不服,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共计10。而根据销售记录,店家当时仅获利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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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意味着,这个店主卖了1.3元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的的辣椒,由于农残超标,需要交纳10万罚款。

如果站在市监局正常执法的角度,确实没什么毛病,依示依规,但是面对起早贪黑的卖菜小店,面对仅仅卖了1.3元的辣椒,这10万元的处罚力度也忒狠了吧,估计是头脑一发热——顶格处罚!!!

写到这里,其实我并不多想说什么,毕竟事实一摆,孰轨孰重、孰是孰非,群众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其实,这样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我随便举几个:

四川宜宾李女士原以卖菜为生,但收入实在太小,便加盟了采耳服务,获利500元,结果被当地卫生执法部门罚款11.2万,李女士不服未按时交纳,结果被追加罚款11万。

河南洛阳一三轮车大爷摆摊卖菜,结果也是因为其蔬菜农残超标,被罚款5.5万,也是因未及时缴纳被追加罚款5.5万,合计11万,但大爷的蔬菜销售获利仅21元。

陕西榆林一个体户夫妇因销售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这批芹菜在抽样检查中被发现不合格,且夫妇俩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

福州老农从邻居家菜地购买70斤芹菜后转卖给批发商行,获利14元,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

北京朝阳区一家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销售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被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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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类新闻还有很多,而且有关部门都不长记心。明明国务院督察组也好,还是法 院裁定也好,都认为处罚过重、过罚不当,但有关部门仍我行我素、自以为是。

其实,在今年7月份,最高检就频频出现的“小错重罚”“小过重罚”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重过轻罚”。

但很不幸,某些人根本不看不记,只按条条框框死套,所以,这类荒唐离谱的事才不断出现。

讲实话,如此处罚,于情于理都讲不过。一个小小的以微利生存的蔬菜店,就因为农残超标获利1.3元而罚上10万,怎么下得了手?

有些人看了也许一万个不服,说什么必须严格执法,说什么农药超标对身体有害,这些谁不知道呢?请不要上纲上线,我是支持严格执法的,但得注意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才行,而不是毫无留情的顶格处罚。

如果一定要按照这种罚法,那些什么鼠头鸭脖、地沟油之类的不得把牢底坐穿?如果真有这种力度,请到源头工厂去执下法看看,其恶劣程度,瞬间能让人三观尽毁,别尽找小老百姓的不是。

退一步讲,如果真要保证食品安全,那也应该多去批发市场或者生产基地去查吧,源头不去抓,治标不治本,解决了什么问题?相比之下,批发市场与小商小贩,哪个的危害更大?

写到这里,我就想到了天天查、天天抓的电动单车,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时速降到了蜗牛爬一样的25迈,据说还要降到15,干脆让我们走路算了。这还不说,天天查老百姓的电单车,动不动就收缴,既然不合格,你得去查生产厂家呀,你得找源头,源头不治,你治得好吗?

个人觉得,如果鼠头鸭脖、没红薯的红薯粉、镉超标大米、药水浸泡的蔬菜水果这些源头管控不好,即使天天出来查罚这些小店,食品安全只怕永远都只是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