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调解了一起朋友间的合伙合同纠纷,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促使昔日朋友握手言和。

2024年5月,李某与朱某决定共同经营某养生馆,并签订《合伙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投资数额,经营期间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合伙协议书》签订后,李某与朱某开始经营某养生馆,但在经营期间李某遇事不与朱某沟通,总是自作主张,并且不分配营业期间盈余,导致朱某无法与其继续共同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伙协议书》,李某退还投资款20000元。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发现,双方争议在于朱某如何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分红比例问题,而这两点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故产生了此次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就以此为突破点展开调解工作,李某向承办法官表示,其认为与朱某二人本是朋友关系,且合伙矛盾不大,朱某完全没有必要告到法院将二人关系闹僵,承办法官听后,向李某作出解释,闹到法院的纠纷也并不是无法调解,只要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李某听罢,情绪有所缓和。随后承办法官将朱某一同喊来,让双方面对面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同意解除《合伙协议书》,向朱某退还投资款20000元。

敦煌市法院将继续发挥调解工作的优势作用,坚持法理和情理相融合,以务实、规范、高效的司法作风快办案、办好案,真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周娜)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