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某
“感谢柳城法院,你们把我的案子放在心上。这笔救助款解决了我目前的困难,真是雪中送炭”卢某激动的对承办法官说道。
12月9日,柳城法院帮助申请人卢某办理司法救助款领款手续,此次司法救助款拟发放5万元,帮助卢某一家缓解生活上的困难。
案情回顾
一起交通事故让本就困难重重的家庭陷入绝境。2021年7月11日,韦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卢某驾驶搭乘陈某媛、陈某甜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卢某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责任划分,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等3人因事故受伤住院,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卢某起诉,柳城法院依法判令韦某一次性赔偿卢某及其子女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由于韦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卢某等3人向柳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明,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韦某身患骨质增生和腰椎间盘突出,长时间未能找到工作,无收入来源,一直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而卢某家庭为建档脱贫户,卢某的家公患病需长期吃药,家婆为肢体残疾四级,两人均无劳动能力,女儿陈某媛在读中专,生活及学习开销大,仅靠卢某做家政及配偶做水泥工的收入难以为继生活。
针对涉民生案件陷入执行僵局的这一特殊情况,柳城法院急群众之所急,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努力争取到了司法救助款5万元,拟发放给卢某、陈某媛2人。“感谢柳城法院,你们把我的案子放在心上。这笔救助款解决了我目前的困难,真是雪中送炭。”办理完领款手续后,卢某连声道谢。
司法救助显温情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是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三年来,柳城法院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共为 59名困难申请执行人累计发放159.1万元司法救助款,实现司法温情的传递,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司法救助小知识
一、司法救助的对象应当是: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严重伤残、死亡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或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抚恤金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5.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6.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接受赔偿的;
5.通过其他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等其他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6.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7.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8.已接受过同级司法救助的;
9.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10.未进入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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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柳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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