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原则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法律监督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的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总则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保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前提是必须依法。依法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关于如何进行法律监督,1979年刑事诉讼法作了具体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均可提出抗诉等。

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该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就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于逮捕的执行情况要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程序违法,减刑、假释不当的,都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等。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按照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关于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要求,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完善了相关的程序。如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减刑、假释的裁定可以在决定前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等等。这些规定都为检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职责提供了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检发研字[1997]1号 1996年12月31日)

一、关于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对法律监督原则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上如立案、逮捕执行、庭审、减刑、假释等环节完善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强了监督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高效、完善我国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职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

1、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主体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2、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目的是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后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从广义上说监督的对象也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监督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监督也是一种制约、制衡、约束,刑事诉讼中监督与制约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以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

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

1、互相制约是由于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诉讼任务所产生。侦查、控诉、审判由于分工不同,职能的内涵各异,互相衔接,交互发生作用面产生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这种互相制约以一方的存在作为另一方存在的前提。而诉讼监督职能是由于完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检察机关才是监督主体,而并非互相制约的各方都互为监督主体。

2、制约与监督的表现形式不同,制约主要表现为一个程序结束向另一个程序转换时两个诉讼程序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它的指向主要是诉讼的结果。而诉讼监督则不同,它存在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包括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且也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3、制约与监督的行为走向不同,制约是双向的,但监督是单向的,不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以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监督指令的形式进行,被监督部门应当执行。对诉讼活动的制约是诉讼主体间复议、复核、退回程序等方式进行。

4、制约与监督的运作结果不同,互相制约关系随着诉讼程序的推移而自行得以解决。对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是以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而得以解决。

(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要通过办案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承担着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本身就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具体工作中进行法律监督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具体办案实现的,办案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手段。高检院提出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表明了这一点。检察机关是在查处犯罪案件中,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在庭审活动中以及其他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