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规定。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条对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作了规定,并对诉讼参与人的控告权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款中增加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的内容。这样修改,主要是要进一步强调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司法机关都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具有针对性。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之中,能及时获得辩护权,是诉讼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加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将原来散见于本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规定,都统一到这一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里就删去了原来第二款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由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参与诉讼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所处的诉讼地位不同,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各不相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较为广泛的权利,如申请回避、辩护、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阅读侦查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在法庭的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等。
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从原来的检察院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有权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等等。
证人参加诉讼是履行作证义务,法律只赋予其与作证义务相应的权利,如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等。对于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切实予以保障,这是公检法三机关应尽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限制或者剥夺。
第二款是关于诉讼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提出控告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以限制、剥夺等形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控告,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果查证属实,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6〕18号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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