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海日报
一、共和县江西沟镇某小炒馆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3年9月6日,青海水上公安局湖东派出所会同青海湖景区公安局二郎剑派出所民警对共和县江西沟镇民俗风情小镇某小炒馆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店内查获禁止食用的青海湖裸鲤(湟鱼)2.15kg。2024年1月3日,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将该线索移送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并随案移送了疑似青海湖裸鲤的渔获物,以及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出具的《鲁某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疑似青海湖裸鲤案的渔获物的种属保护级别出具专家认定意见的复函》。当日,执法人员遂对随案移送的疑似青海湖裸鲤案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决定。经调查,2023年经营者鲁某在家门口从一名陌生人手中购买青海湖裸鲤2.15kg,购进价为60元/kg,青海湖湟鱼加工制作成菜品后销售价为大份(4条鱼)/280元,小份(3条鱼)/180元。因当事人购进后未进行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违法行为。2024年2月21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青海湖裸鲤(湟鱼)2.15kg、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共和某饭店经营禁止加工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4年1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共和县大水桥市场的“共和某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负责人正在藏匿一包黑色塑料袋所装的物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黑色塑料袋中装有疑似“青海湖裸鲤”17尾,总重量2.5kg,执法人员现场对其涉嫌销售的17尾青海湖裸鲤(湟鱼)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2月2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对在该饭店查获的17尾疑似“青海湖裸鲤”的种属、保护级别出具专家认定意见书。2024年3月11日,该局收到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出具的《关于“共和某饭店涉嫌加工销售青海湖裸鲤的渔获物种属、保护级别及价值出具专家认定意见”复函》,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的17尾渔获物为“青海湖裸鲤”。经查,经营者潘某于2024年1月25日早晨从当地人手中购进青海湖裸鲤(湟鱼)2.5kg(17条),进价为20元/kg。该店青海湖裸鲤(湟鱼)加工制作成菜品后销售价为大份120元/份,中份80元/份,小份60元/份。1月26日,当事人准备用购买的2.5kg(17条)青海湖裸鲤(湟鱼)进行加工制作时,被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另,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因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被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违法行为。2024年4月2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青海湖裸鲤(湟鱼)2.5kg、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黑马河某美食小炒店经营禁止加工青海湖裸鲤湟鱼案
2024年7月28日,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黑马河镇某美食小炒店涉嫌加工制作、销售青海湖裸鲤(湟鱼)。当日,经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小炒店大厅内餐桌上发现已经做好的青海湖裸鲤(湟鱼)菜品1盘4尾正在供客人食用,冰柜内发现青海湖裸鲤(湟鱼)4尾。2024年8月12日,共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并随案移送了疑似青海湖裸鲤的渔获物1.68kg,以及《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当日,执法人员对随案移送的疑似青海湖裸鲤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决定。经查,经营者华某于2024年7月24日早晨从黑马河销售青海湖裸鲤(湟鱼)的人手中购进青海湖裸鲤(湟鱼)4.4kg(8条),进价为25元/kg。7月28日,经营者华某让店内厨师用其购买的4条(2.72kg)青海湖裸鲤(湟鱼)给来旅游的朋友加工制作了一份青海湖裸鲤(湟鱼)菜品,该店厨师在制作完后供游客食用时被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随后又在该店的厨房冰柜中查获冷冻未加工的青海湖裸鲤(湟鱼)4条(1.68kg)。因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就被查获,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相关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青海湖裸鲤(湟鱼)1.68kg、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来源: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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