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大媒体都在报道和热议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院设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新闻报道的评论区里,绝大多数的网友留言,是质疑该制度的合理性,甚至有律师提出,法院设置这一制度的涉嫌违法。
以下是媒体报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收到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通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除了在首段的“法官寄语”写道,“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请你们慎重、慎重、再慎重!”,最主要的是对该离婚诉讼案件限定了诉讼中止期,“本院给予双方的离婚冷静期限为45日,即从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最后不忘提醒称,“冷静期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的司法效力。
据媒体报道,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诉讼离婚冷静期是该法院自2023年7月开始施行的,“程序规定,现在案件特别多,收到案件之后不会第一时间开庭,先做调解。”至于案件当事人及媒体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内如何避免遭遇家暴,法院人员的回答是,如当事人有被家暴情形,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而代理该案件的律师对记者说,作为代理多起诉讼离婚案件的婚家律师,他此前并未在其他法院遇到过类似情况。“沙河子法庭告诉我,冷静期结束后再来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了的情况下才会立案。”
起诉离婚的原告,作为家暴受害者,现在急迫希望能早日逃离丈夫,因为法院设置了位于诉前阶段的该冷静期制度,案件连诉前调解程序都进不去,只能“现在考虑给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下来。”
新闻的留言区里,点赞最高的留言是,“婚姻不是家暴的保护伞,家庭不是家暴的庇护所,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冷静期,就是最大的风险期。结婚可能需要冷静期,离婚不需要。我们必须抛弃虚幻的一厢情愿,冷静理性地面对这个多少有些残酷的婚姻关系现实,请取消离婚冷静期,让人们有自由选择结婚或离婚的自由。”
(以上分别是“四川日报”、“顶端新闻”关于这则新闻的留言区)
“为家暴离婚设置门槛是极不合理的!!!所谓家暴冷静期极可能发生恶性事件!!!”;“人身保护令又不是警察贴身保护,如何避免起诉者因为离婚离婚遭受另一方更加厉害的家暴乃至恶意伤害?”......
有律师对记者表示,法院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直接违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没有权利对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离婚私设45天的离婚冷静期,反映了某些基层法院置上位法律于不顾,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诉讼制度,增加了当事人离婚的周期和难度,可能会造成更惨烈的后果。
此前,曾经不少法院设置了离婚考试制度,分为填空题、简述题和陈述题等题型,满分为100分。试卷题型多样…不仅有“结婚纪念日、配偶和孩子生日、孩子最喜欢的零食、谈了多久的恋爱、家务事是怎么分工的”等客观题,也有“陈述对婚姻和家庭现在的想法”等主观题…如果分数在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余地,60分以下可以初步认定婚姻关系岌岌可危。
男方答卷
女方答卷
“离婚考试制度”,一度作为司法创新登上了新华社的报道。尽管在法院、法官看来,施行这一制度理由满满、好处多多,但毫不意外的是,也同样遭遇了评论区的大“翻车”。
评议的主流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现实,判断离婚案件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存在的其他法定的离婚情形。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岂是作试卷所能判断出来的?而且,依法办案才是司法机关取信于民的公信力基础,哪能以试卷结果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参考因素,法律依据何在?
可以作为验证的是,这些推行离婚考试制度的法院,有哪个坚持该制度到了现在?不可否认,现在的离婚率高、生育率低,已经成了世界各国乃至我国的社会难题。为了解决这道难题,有的国家采取了提高婚姻及生育福利的办法,有的则是采取了提高离婚门槛和难度的方法。
一些法院顺应国家需要和社会热点,也想到了“贡献”司法力量,同时也可以减少法院的审理案件数量,于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额外的离婚程序。给出的理由,当然也是“法官寄语”里说的那些,家庭和睦、互谅互让、彼此珍惜等等之类的,满满的“为你好”家长意味。
有法院在一起“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可是,这些“法官寄语”写的再好,从数据上看施行这些制度降低了多少的离婚案件,但不管是设置诉讼离婚冷静期,还是离婚前考试制度,一直都遭到了社会大众及法律实务人士的反对。
人为的设置离婚门槛及难度,实则给了不想离婚一方更多的离婚准备时间,最后的离婚结果往往是财产已经所剩无几,孩子不知去向,自己被离婚诉讼折腾的精疲力尽;很多本应通过民政离婚、诉讼离婚明晰法律关系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因为耗不起繁琐漫长的法律程序,已经选择不办离婚手续的不辞而别,远走他乡了;极端的,怎么发生了离婚诉讼期间的暴力伤害事件,这已经见过新闻报道了。
鞋子合适不合适,只有穿鞋的人自己最知道,外人只看尺寸鞋码就可以决定穿鞋人的感受吗?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靠人为地设置离婚诉讼难度来降低离婚率,本就是强人所难,有些部门怎么就对这基本的常识视而不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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