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2024年11月30日
(此件删减公开)
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锚定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目标,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碳登)国家级平台和湖北区域碳市场先行先试优势,全力推进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与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建设互为支撑、相互促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7年底,湖北碳金融发展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初具雏形。与全国碳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碳市场功能、基础设施、组织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碳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与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深度融合,碳排放权质押等碳融资年增长率不低于20%;引进和培育创新型、实干型碳金融人才队伍,进一步提升湖北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优势。力争到2035年底前,全国碳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为全球碳交易注册登记中心、全国碳市场中心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湖北成为全国碳金融发展的战略支点,在金融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增强湖北碳金融资源集聚力
1.培育一批碳金融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依托湖北碳市场发展优势,推动银行、保险、证券等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事业部、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等,制定碳金融业务发展战略规划,配备碳金融专业人才。2027年底,湖北碳金融专业部门及特色分支机构不少于5家。
2.引进一批碳金融总部机构。发挥中碳登磁吸效应,争取全国头部金融机构在武汉设立开展碳金融、碳投资业务的总部机构;吸引大型国企、央企碳资产机构落地湖北。2027年底,争取不少于3家总部型涉碳金融机构落户湖北。
3.发展一批碳金融中介机构。利用双碳基金等专项基金,引导具有专业资质的涉碳中介机构在湖北设立法人机构或与本地机构合作,培育一批高水准的碳资产管理、碳信用评级、碳咨询研究、碳核算核查等中介机构,形成全国领先的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4.建设全国碳市场资金清算机构。积极争取主管部门支持,统筹协调中碳登机构组建和武汉碳清算所筹建,为全国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推动形成安全完整高效的碳市场资金清算链条,为全国碳市场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清算服务。
5.打造碳金融集聚发展区。围绕中碳登大厦,打造碳交易服务、碳资产管理、碳金融创新、碳科技转化、碳普惠应用等五大产业协调发展的碳要素富集高地。支持与气候相关市场主体发行绿色债券,探索运用多元化气候投融资工具,支持武汉市武昌区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
(二)持续扩大湖北碳金融业务辐射力
6.扩大碳金融服务的行业覆盖面。配合全国碳市场扩容,推动碳金融服务在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造纸和航空等重点工业行业全覆盖。配合区域碳市场试点,为非工业行业企业和新增控排企业做好碳金融服务。
7.扩大碳金融服务的区域覆盖面。开展全国碳金融配套制度研究,争取国家层面出台碳排放权配额登记、质押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为中碳登服务全国碳金融业务发展创造条件。开展全国碳市场引入投资机构相关研究,支持银行、券商、基金、碳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
8.丰富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票据、附加碳收益绿色债券、低碳信用卡、碳资产托管、碳保险等碳金融业务,探索碳期货、碳期权、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畴,争取国家专项债支持。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母基金等投资基金功能作用,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低碳转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
9.深化碳普惠场景应用。探索构建多层次碳普惠减排量消纳渠道,将个人绿色出行等碳减排信息与个人碳账户平台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碳普惠场景。鼓励电网企业等建设行业级碳普惠聚合平台,与地方碳普惠平台对接,统筹行业内碳普惠项目和场景资源开发。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碳普惠金融产品,推动企业和个人减少碳排放。
(三)提升湖北碳金融市场影响力
10.提升碳市场定价影响力。支持中碳登研究发布碳指数产品,打造“中碳指数”品牌,健全碳指数定价机制,稳定碳价预期。
11.提升碳金融标准影响力。加强碳金融相关标准研究,探索使用钢铁行业转型金融标准,制定汽车、动力电池等行业的地方转型金融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开展绿色建筑产业贷款、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等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12.深化碳金融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气候大会(COP),办好中国碳市场大会。探索推进跨国碳市场链接等工作,推动在碳排放计量等领域形成更多共识。与境外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基于国际标准的碳金融业务合作。与港交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ESG跨境认证,开展碳债券、碳基金等业务合作。加强与南南合作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碳金融合作,以此推动双方可再生能源创新和绿色能源建设。
(四)持续培育湖北碳金融业务创新力
13.围绕碳资产推动“行业+碳+金融”模式创新。创新推广“行业(企业)+碳+金融”协同交易模式,打通“绿色资源—绿色资产—绿色金融”循环机制堵点,实现“绿变钱、钱促绿”的有效转化。完善生态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确权、登记、评估工作机制,健全湖北统一环境权益交易平台功能,解决生态资源确权难、评估难、变现难等问题。
14.围绕碳信用推动“碳账户+碳信用+碳融资”模式创新。构建以碳账户为基础、碳信用为纽带、促进碳融资的联动服务模式。建立碳账户评价机制,依托智能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动态精准的企业碳“画像”。建立企业与征信机构的碳征信合作机制,由征信机构批量生成标准化的碳信用报告。引导金融机构将碳信用嵌入信贷流程,帮助企业盘活碳资产、用好碳信用、促进碳融资。
15.围绕碳足迹推动“供应链+碳足迹+碳金融”模式创新。完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和重点产品核算规则,发布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依托“链主”企业优势,推进以产品碳足迹为导向的碳金融服务,开发与碳排放强度、碳认证标识等挂钩的碳金融产品。加快推进碳标识认证、碳足迹管理、碳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促进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五)强化湖北碳金融基础支撑力
16.强化碳账户体系支撑。推动控排企业建立健全碳账户,实现企业能源数据、经济数据、其他涉碳数据自动归集、按月更新。探索建立智慧能源、工业能效、清洁能源、绿色金融服务融合机制,推动企业碳行为智能监测、自动核算、客观评价,实现企业碳足迹有迹可循。
17.强化环境信息披露支撑。探索建立覆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范围和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湖北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办法,依法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披露环境信息。
18.强化数据平台支撑。依托“鄂绿通”打造“大数据+信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强化“鄂绿通”与“鄂融通”“武碳通”、省级征信平台等平台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运用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数据,大力推广“301”线上快贷模式、楚天贷款码等在碳金融领域的深化应用,提高绿色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
19.强化金融政策支撑。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提升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湖北份额。发挥“鄂绿融”专项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向绿色低碳企业(项目)发放低利率、中长期信用贷款,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20.强化财政政策牵引。将碳金融产品融资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深化地方政府与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基于碳信贷的专属履约保证保险产品,形成“银行+担保+保险+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各项支持碳金融产品创新相关税收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集聚。
(六)打造湖北碳金融人才竞争力
21.建设碳金融人才实训基地。推动高校、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合作,共同建设具有先进设施和专业师资的碳金融实训基地。结合碳市场、碳金融真实环境,开发涵盖碳金融理论教学、模拟交易、案例分析等多种场景的实训课程,为学员提供全方位的实践培训。定期组织碳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授课指导,提升实训基地的培训实效。
22.搭建碳金融人才研究平台。支持中碳登联合科研院校、学术组织建立数字碳中和、双碳区块链应用等主题实验室,夯实碳金融创新的技术基础。支持中碳登研究院、武汉双碳产业研究院建立碳金融博士后工作站,组织碳金融高端人才开展攻关式研究,并定期举办全国碳金融研讨会,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型高素质碳金融人才。
23.建立碳金融人才服务机制。完善绿色低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为符合条件的高素质碳金融人才提供“楚才卡”。搭建碳金融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在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
三、组织保障
省政府强化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推动碳金融中心建设取得实效。注重政策协同,以双碳目标为核心,推动湖北省环境、产业、经济、民生、财政、金融等领域政策协调一致,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实施评价激励,持续优化绿色金融综合评价,分阶段、分类别将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碳减排量、碳排放量等气候环境效益纳入评价范围,丰富拓展评价结果运用场景;探索将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做好宣传推介,通过与主流媒体合作,及时总结宣传湖北碳金融发展成效,持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营造浓厚氛围。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