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1日21时25分许,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47k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1.43万元。
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晋KHM780小型轿车夜间行驶在弯道路段,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强行超越同向右侧车辆,与对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夜间超速行驶的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后,旋转并甩至北侧路面又与同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夜间超速行驶的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导致发生的一起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国道339线晋中昔阳段“5·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晋KL2787重型半挂牵引车、晋K136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2.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晋KT2560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该公司所属车辆。
(四)车辆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晋KHM780“宝骏”牌小型轿车驾驶员
韩某某,事故发生时为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韩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2.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
白某某,在事故中未受伤。
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白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3.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
靳某某,在事故中未受伤。
经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排除靳某某酒驾毒驾嫌疑。
(四)事故发生过程
2024年5月21日21时25分许,当事人韩某某驾驶晋KHM780小型轿车,沿国道339线由东向西行至547km弯道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过程中与对向白某某驾驶的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后,致使晋KHM780小型轿车旋转并甩至北侧路面又与同向靳某某驾驶的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碰撞,致晋KHM780小型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韩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某某送医救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韩某某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一次死亡4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
此次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韩某某,事故发生时为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李某某,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张某某,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张某某,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死亡。
韩某某,事故发生时为乘员,在事故中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1.43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韩某某驾驶晋KHM780小型轿车夜间行驶在弯道路段,右侧前方有三辆载重车同向行驶,间距10米左右。驶入对向车道超车时,对向来车,在不具备超车条件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强行超越同向右侧车辆,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白某某、靳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半挂车夜间超速行驶,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6月26日昔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遇对向来车时超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当事人白某某驾驶轮胎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靳某某驾驶轮胎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韩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韩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1.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长时间不在线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对驾驶人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未能有效管理。
2.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能及时督促驾驶人落实车辆安全例检职责,导致驾驶人非法改装车辆且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
五、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韩某某,晋KHM780“宝骏”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靳某某,晋KT2560/晋K8T7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由昔阳县交警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
3.白某某,晋KL2787/晋K1361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员,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由昔阳县交警大队依据《交通安全法》对其进行处罚。
4.张某某,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长时间不在线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王某某,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晋中丰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介休市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建议由晋中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晋中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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