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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复核(2024)44号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
申请人:四川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出纪律处分复核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一、纪律处分情况
2024年5月14日,协会向申请人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81号),申请人提出申辩。
经审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2022年7月申请人与四川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X)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约定由四川恒X负责介绍投资者与项目,申请人支付相应费用。2022年9月、10月,申请人又与四川恒X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与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投资标的。 申请人管理的“淄博东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东投”)与“枣庄汉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枣庄汉威”) 两只基金产品于2022年11月完成备案,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一致。申请人自认,“淄博东投”、“枣庄汉威”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且申请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产品进行投后管理 。综上,申请人未能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等环节的重要工作,怠于履行勤勉谨慎义务,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根据监管措施决定书与申请人自认,2022年8月申请人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 ,仍以自有资金与四川鼎能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能)开展借贷业务。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载明 ,“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本基金作业绩承诺,本基金任意年度收到的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8%时,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补齐,若第三年末基金收到的合计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30%时,基金可将所持有的被投公司股权转让至控股股东,转让价格二基金实缴资金*(1+24%)-3年内已收到的分红”。该募集说明书由申请人制作,载明内容有保本保收益的误导倾 向,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决定书》基于以上违规事实,对申请人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
二、申辩意见
申请人向协会提交了复核申请书,请求减轻对其作出的纪律处分,具体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有关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其一,申请人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12个月内须发行首只私募基金的压力, 以及国资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在募资能力极度缺乏的情况下,选择了利用中介机构与地方政府平台合作发行产品,忽视了这种做法可能造成的风险。 但是,“枣庄汉威”、“淄博东投”两只产品的合伙协议签署时间早于申请人与四川恒X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的时间,因此,申请人不存在仅通过四川恒X的协议便锁定投资者及项目的情况。
其二,虽然申请人在“枣庄汉威”、“淄博东投”两只产品运营中存在投资决策不完全独立的情形,但在项目调研、分析、投后管理、运营等方面切实履行了勤勉义务,且未给投资者造成任何损失。
第二,有关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申请人在经营亏损及国资经营业绩刚性考核的巨大压力下, 实施了以自有资金为省内国有企业纾困的金融合作业务。申请人在相关监管部门于2023年5月现场检查后,已认识到错误并停止 了此类业务。
第三,有关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枣庄汉威”投资者送达《业绩对赌告知函》,明确告知投资者募集说明书中的对赌措施系风险控制措施,并不构成对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已盖章确认知悉。 因此,投资者不会产生刚性兑付预期,对于募集说明书制作不规范的问题,申请人高度重视,承诺不再发生。
第四,协会未充分考虑从轻、减轻处分的因素。对于另一起违规事项涉及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纪律处分案件,协会采取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备案6个月的纪律处分。综合申请人配合整改、态度诚恳的情形及类案情况,望协会减轻处分。
第五,有关复核的综合考量因素。其一,申请人响应政策,正积极参与当地政府文旅产业引导基金的筹备。其二,前期协会检查时,申请人积极配合。此后,申请人进行了自查自纠,积极整改违规事项,采取了明确主业、完善内控制度等方面的措施。其三,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申请人控股股东主要领导已陆续调整并配备到位,新领导班子充分认识到过往问题,高度重视投融资管理的科学系统、合法合规,希望协会给予新领导班子纠偏校航的机会。
对于前述申辩理由中的部分内容,申请人在前期纪律处分申辩阶段已提出并充分阐述。
三、复核意见
协会组成复核小组,对相关事实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有关复核意见如下:
第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基金合同及情况说明,“淄博 东投”、“枣庄汉威”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全票通过制,由5人组成,申请人指定2人,投资者指定3人,基金在投资决策方面实际由申请人及投资者共同决定,无法体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此外,申请人还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对“淄博东投”、“枣庄汉威”进行投后管理工作。以上行为事实上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二,申请人承认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违规事实,前期协会作出纪律处分时,已充分考虑相关整改情形。
第三,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申请人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载明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基金作业绩承诺以及具体措施,上述内容保本保收益误导性倾向明显,足以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通 过《业绩对赌告知函》,告知投资者募集说明书内容不构成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无法否定申请人在募集材料制作不规范、募集说明书内容具有刚性兑付误导倾向的违规事实。
第四,申请人提出的类案,在具体违规行为等方面与本案存在不同。 对于申请人与类案共同涉及的“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违规事项,类案中的具体违规情形为:一是管理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职责,二是某只存量基金产品不符合专业化运营原则而违规新增投资并续期 ; 而申请人的具体违规情形为:一是采取一票否决募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独立权无法体现,二是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后管理,三是开展借贷业务。 除二者共同涉及的违规事项外,类案还涉及管理人就一项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向投资者披露的违规行为,而申请人则涉及在募集阶段具有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因此,申请人与类案在违规事实与情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故在具体案件中,协会对纪律处分措施适用有所不同。
第五,对于申请人的整改情形等,前期协会作出纪律处分时已充分考虑。
综上,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书》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申请人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事实清楚,裁量适度,依据充分,程序正当。
四、复核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复核情况,根据《纪律处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协会决定:维持《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24)411号)对申请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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