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通讯员 张兵印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职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国家依法保障检察权的统一实施,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质效,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平衡和制约作用。但检察权的实施也不是无限放大的,也必然要受到一定形式的监督和约束。于是,检务督察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发展长河中便应时而生。检务督察内设机构的成立与制度的事实,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务督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监督部门,是对检察权行使的一项重要监督制约举措,在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和司法公正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法治属性。
但在检察工作相对繁杂的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往往又存在着不愿监督、不善监督、被动监督的问题,如何最大化发挥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的内部监督作用,保障基层干警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进而促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成为我们亟待深化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历史渊源和类型分析
(一)检务督察工作的历史渊源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改革措施,明确提出了要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并成立了相应的内设机构。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实践,经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统筹分析,又于2007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参照《暂行规定》和各地检务督察工作实践,检务督察部门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工作职责,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主要职能对本院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院的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督察、受理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举报、对司法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开展内部审计以及廉政风险防控。
(二)检务督察部门设置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监督权,虽然已经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会被纪委监委等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在刑事检察权时出现的“以权谋私”和“司法过错”更具隐蔽性,不容易被外部监督单位发现和查处。因而,检察机关专设内部监督部门是对检察权的制约、对检察干警准确履职进行监督的客观需要,更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检务督察部门的设置,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三)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基本类型
1、日常督察类
督察内容主要表现为,对本院检察人员工作日工作纪律、值班纪律和安全防范、窗口单位着装及接待规范、禁酒令的执行、重大节假日廉政风险提醒、节假日期间公车封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察。
2、专项督察类
督察内容主要表现为:一是根据上级院安排的专项活动进行督察,二是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专项检查。
3、内部审计类
督察内容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本院经费支出、财务内部管控、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廉政风险等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对涉案财务及其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审计。
4、受理控告举报类
督察内容主要表现为:对控申部门移交的、相关人员直接反映的等关于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核实。
5、对领导干部、干警监督类
督察内容主要表现为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填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干警落实“三个规定”填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人事任免、廉政档案、业绩考评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基层检务督察部门的从属地位尴尬、干警认同度不高。
我市基层院检务督察部门在行政上隶属政治部,相当于政治部的一个分支部门,只是组织一班人员行使检务督察职能的小团队,而不是具有独立编制的“正规军”,“衙门不高”就会“位卑言轻”,在督察后推进整改落实时的监督刚性不足。
基层检务督察部门偏重于日常监督,基层院干警工作相对繁杂,多认为工作纪律的遵守、制服着装规范等都属于“鸡毛蒜皮”的事儿,算不得什么,于是便会出现“我在前方打仗,你检务督察部门在背后放枪”的反感思维,还有人固执认为检务督察就是没事找事,因而对检务督察工作认同度不高,抵触思想多见。
(二)基层检务督察部门人员配备不足,能力有待提升。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要求检务督察条线工作人员具有司法办案、监督审计甚至是员额检察官的身份,但基层检察院面对繁忙的监督业务,优秀人员往往会优先部署在“四大检察”部门,而检务督察部门人员配置则相对薄弱,进而造成检务督察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办案风险与过错认定、财务管理及风险管控、招投标的合法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督察深度不够、质量不高,多流于形式,进而出现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困境。
(三)检务督察工作模式与方式缺乏创新与发展、科技化水平不高。
相比“四大检察”业务数据模型的蓬勃发展,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模式,还多沉浸在突击现场检查、拍照片、审材料等陈旧的方式、方法,除此之外方法不多。
基层检察院的设备缺乏,最多配备一台便携式酒精测试仪,创新意识的匮乏,设备的短缺、工作模式的单一陈旧已经严重制约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发展,已经跟不上了其他部门尤其是“四大检察业务”发展的步伐。
三、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厘清基层检务督察工作定位和职责
独立的部门设置和明确的职责是基层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托。梳理清晰工作线条,把工作中心从零零散散的纪律作风督察解放出来,主要承担政治督察、执法监督、追责惩戒和内部审计等职能,体现出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和刚性,确保基层执法办案严格依法和公正执法,进而推进检察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检务督察部门力量配备和能力提升
一是要充实人员配备,选拔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相对精熟的人员到督察部门,如至少配备1名员额制检察官从事检务督察工作,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在落实司法责任追究时能高质效展开工作;二是持续化的培训和实践,目标化、系统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在上级院展开集中督察时,有针对性、有层次地抽调基层人员,使基层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不断地提升,确保督察人员工作不断进步。
(三)进一步提升创新检务督察工作模式,增加科技化水平
以检务督察上下条线为纵,以基层院部门间的协作为横,纵横联动构建检务督察网格化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四大检察”快速发展的数字化成果,探索建立违法违纪风险隐患的数据模型,分层次展开检务督工作。
在最高层次水平上利用数据,例如调取案件质量评查数据、案件管理部门的案件数据、控告申诉部门的来信来访数据,针对违法违纪风险点较大、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进行针对性的督察。在中层次上利用,在低层次上集中基层检务工作团队开展贯彻落实方面的督察,在低层次上展开检风检纪方面的日常督察。
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并持之以恒的工作,并非是把某一项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就会完事大吉、一劳永逸,检察事业在不断发展,对检务督察工作要求也会不断更新,全面从严治党治检永远在路上。基层检务督察工作,其实在本质上并非单独属于某一个部门的监督工作,而是需要把检务督察工作融入到整个检察事业上来,发挥群众优势,展开部门联动,上下一条线、全院一盘棋,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利用数字化的科技成果,才能不断助力检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审核:张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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