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

都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然而一些不法人员为谋取暴利

进行非法运输和销售

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近日,翠屏公安振兴大道派出所民警在对一辆厢式货车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非法运输的各类烟花爆竹117件,价值近万余元,抓获违法人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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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发现这批烟花爆竹主要为鞭炮,随意叠放在非专业货车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简直是“移动炸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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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对涉事驾驶员刘某进一步询问得知,其购买这批烟花爆竹,准备运回成都售卖。在明知自己及车辆不能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情况下,刘某仍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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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翠屏警方已依法对涉事车辆及装载的烟花爆竹予以暂扣后移交主管部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一旦引发安全事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需购买烟花爆竹,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遵守当地燃放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来源:翠屏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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