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在社会层面凝聚家暴绝不可容忍的共识
■ 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纳入辅证范畴,不仅可以增强证据的全面性,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家庭暴力是长期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威胁极大。近日,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程序内容以及具体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提供了具体指引,有助于推动反家暴观念的普及,是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
不论是父母间的家暴行为,还是直接针对孩子的暴力行为,都会对孩子的情感、心理、社交及教育等方面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具有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升级,教育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的重要功能,在实践中效果显著。有数据显示,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对于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过去各地对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不仅影响了告诫措施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也影响了家暴受害者权益保障的实效。基于此,《意见》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列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并明确了告诫书的内容和样式,细化了告诫实施流程,增强了告诫措施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可以预料的是,随着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保障孩子免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作用也将进一步彰显。
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标准,一直是社会广为关注的重点问题。实践中,由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及突发性,受害者尤其是孩子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不同地区的执法机构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也可能存在认识不统一、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此次《意见》出台,分别明确了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和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两种情形的基本证据条件。尤其是针对后一种情形,即使加害人不承认自身的家暴行为,在获取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诸如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亲友邻居证人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适宜证言等辅助证据后,也可证明家暴事实。可以说,《意见》通过明确家暴证据标准,统一了家暴的执法标准尺度,为受害者提供了多元灵活的举证途径,便于有关机关依法认定家暴事实,更有利于实现受害者权益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将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辅证范畴,进一步凸显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理念倾向。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最直接的目击者或经历者,将其证言纳入辅证范畴,不仅可以增强证据的全面性,也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具体执行中,有关机关应在适宜场所,通过能够被理解和接受的询问方式,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隐私和安全,以进一步提高其证言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鼓励其勇于发声、敢于维权。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不同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协作配合。为此,《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除此之外,家长应增强法律意识,采用科学的教育方法,自觉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应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机制;社区作为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场所,应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迹象,并进行及时的干预和制止。
诚然,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但不是全部。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在社会层面凝聚家暴绝不可容忍的共识,实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司法等方面的保护合力,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使孩子免受家庭暴力伤害,呵护其健康成长。
(作者系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中国教育报》2024年12月17日 第02版
作者:蒋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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