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此前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新河县一村民家的柴火灶,被新河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贴上了封条,引发争议!同时,“燃气公司有无执法权”的问题也激起了网民讨论。
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发布情况通报,经过初步核查,网友反映的情况属实,将柴火灶的封条撤了。同时,该村民也积极主动配合,将柴火灶拆了;并明确,燃气公司当然没有执法权,已经对燃气公司负责人约谈训诫。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我就搞不明白了!既然是燃气公司违法违规不是应该拆燃气灶才对吗?为什么反而拆的是柴火灶而不是燃气灶呢?到底是哪个灶存在安全隐患?
柴火灶还是被拆了。并且是村民主动拆的。先封后村民主动配合,奇怪的操作结果与正常的思维怎么有点格格不入呢?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村民还是输了,燃气公司只是被骂几句,柴火灶却拆了,怪不得我们这里的村民,安装了天然气就是不用!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房间里既有天然气又有烧柴,就是个定时炸弹。确实不安全,只不过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如果天然气爆炸,连累了周边邻居,就大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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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双火源存在安全隐患,确实应该及时进行整改!
首先,所谓双火源就是指,厨房中同时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灶,或者在农村地区同时使用柴火灶和煤气罐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其中一种气源发生泄漏,泄漏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混合气,遇到另一个火源时,极易引发爆炸,产生系列安全事故。
比如说,天然气泄漏后,遇到正在燃烧的柴火灶火焰,就可能产生爆炸,其危害程度是巨大的,会对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导致建筑物的严重损坏和人员的重大伤亡!
同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28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文第九条规定,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的燃气。
所以说,双火源确实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也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相关村民确实应该积极配合整改!
2、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私自贴封条涉嫌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本事件中,有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即使该封灶行为视为行政处罚措施,该处罚的转委托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被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人员,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其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并且正式的执法委托书还要向社会公布。
所以说,燃气公司没有对外公示过被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信息,‘封灶’涉嫌程序违法,相关行为应属于无效。
并且,根据两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健全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所以说,按照有关规定,燃气公司既无执法权而乱执法的话,或者相关住建部门违法授权执法的,也应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所以说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既要面向普通群众,更要面向执法机关,要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要让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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