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介
原告刘xx系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100亩关山山场土地种植板栗等,承包0.63亩土地种植茶园,并有4.75亩家庭承包土地。
因山东xx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无极鬼谷旅游区,违法占用土地3000亩左右。目前土地现状为旅游区旅游项目、员工宿舍、酒店、游客中心、道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其中包含原告承包的关山山场土地100亩,原告已经种植多年的树木也被强行破坏,茶园被占用建设酒店,一部分家庭口粮田被占用建设了通往旅游区的道路。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代理案件,律师介入后调查分析案情,认为上述两个公司开发无极鬼谷旅游区建设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向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查处违法用地被告知土地未征收、未破坏、未改变用途
被告下属的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关于无极鬼谷旅游项目用地情况的回复书》,主要内容记载为:“……四、对于您反映在本村承包关山山场土地100亩用于板栗等杂树的种植和0.63亩土地种植茶园,并有家庭承包土地4.75亩问题:经核实,您反映100亩山场土地,位于景区内的关山山顶处,所谓100亩山场土地具体亩数不详,经了解该村村委相关人员,该处为村集体发包的山场,承包山场不以亩数计数,以山场自然地块成片发包,以地块沟、渠、山路为界。该地块所有权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于2017年收回土地使用权。您反映的0.63亩土地种植茶园位于景区内的游客中心楼(酒店)南侧,经与村集体对接并现场核实,该土地为村集体发包的园地,村委已于2017年收回土地承包权。您认为村集体收回承包的土地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起诉村集体,莒南县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决,不予支持您的请求。对于您反映的家庭承包土地4.75亩情况,经现场核实,土地未被征收,土地性质及用途未改变,土地未被破坏,村集体表示,未收回土地使用权,也未对土地进行相关发包等处置……”。
行政诉讼
万典律师认为该回复仅对查处情况进行了简单介绍,但对违法单位未依法进行实质性的处理,依法应予纠正。于是帮助当事人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于案涉回复书中记载的“对于您反映的家庭承包土地4.75亩情况,经现场核实,土地未被征收,土地性质及用途未改变,土地未被破坏,村集体表示,未收回土地使用权,也未对土地进行相关发包等处置”,与庭审中被告陈述的“经现场查看原告主张的家庭承包地为农业用途,对原告主张的修建道路均是田间道路,我方查看后只有地块三的田间道路硬化了,原告的承包地并未减少”相矛盾,也就是说,原告查处申请中所述的承包地被占用修建道路具有事实依据,案涉回复书所述的部分事实不清,被告对其主张的“现场核实”情况并未提交材料加以证明,也未对核实过程作出说明,被告未完全履行查处职责,故案涉回复书应予撤销,被告应对原告的部分申请事项继续作出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案涉《关于无极鬼谷旅游项目用地情况的回复书》;
二、责令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原告申请查处的非法占用其部分家庭承包土地修建道路的行为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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