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大学教授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魏兴臣律师 民商法学硕士 发表过多篇矿业相关学术文章及论文 为多家矿业集团及上市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路永强律师与魏兴臣律师就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及矿业权人权益保护议题,展开了深入而富有建设性的讨论。路永强律师首先回顾了旧法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实践情况,指出以往此类纠纷往往因法律界定模糊而难以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导致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空白。他特别指出,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特别是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为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不仅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阶段的查询义务,以及与矿业权人的协商补偿机制。路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管理,更为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魏兴臣律师则从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协商补偿的角度,深入剖析了新《矿产资源法》的积极意义。他指出,新法首次明确了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主体为建设单位,并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矿业权人因压覆而受损却难以获得补偿的问题,也为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协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魏律师认为,新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因压覆而产生的纠纷,促进建设项目与矿业开发的和谐共存。
两位律师还共同探讨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在协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挑战,并一致认为,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为双方提供了更加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协商过程的顺利进行。
矿产压覆补偿问题历来是矿业领域内的焦点话题,路永强律师与魏兴臣律师深入分析了新法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审批的严格化。魏律师强调,新法明确了压覆补偿规定,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有力法律指引,维护其权益。
关于矿产资源压覆的管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旧法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项目建设主体开展铁路、公路、大型建筑物等工程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通常体现为矿业权人先设的矿业权与项目建设主体后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上形成冲突,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业权取决于双方意思自治。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压覆行政管理制度中不涉及对矿业权征收征用,建设项目能否压覆矿业权,取决于矿政管理部门的压覆审批和矿业权人是否同意压覆。当项目建设主体与矿业权人就压覆事宜达成一致,即构成项目建设主体对矿业权人的民事义务。
新《矿产资源法》在总结多年来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二条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对于规划要求: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其次,在查询服务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论证时,就要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对应很多矿业主关心的补偿问题,新法提出: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首次明确了压覆的补偿主体为建设单位,为今后产生此类纠纷的矿业权人指引了方向。
建设项目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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