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一
2024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小轿车沿某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害人牛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两电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共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对王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进行检测,被告人王某血醇含量为112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2
案例二
2024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焦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周至县北大门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马路中间金属隔离设施,致金属隔离设施损坏,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拨打报警电话,焦某在现场等候,随后被带至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血醇浓度为214.96mg/100ml。被告人焦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03
案例三
2024年4月6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周至县北环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倒地,致刘某本人全身多处骨折受伤,车辆受损,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进行报警,被告人刘某被送往医院抽血送检并接受治疗,刘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刘某血醇浓度为173mg/100ml。被告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结合实际案例,我们发现仍有部分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在特定的时间(例如凌晨2.3时)、特定的地点(非主要道路上)行驶,可以躲避交警的检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因自己醉酒降低了判断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显著增加了车辆失控、碰撞的风险,导致发生撞伤行人、追尾其他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的交通事故,甚至发生严重损害自己生命健康的单方事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会被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除了面对刑罚,还有可能造成以下严重后果:
1、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工作人员,因为犯罪会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2、醉驾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拒绝理赔,需要自己承担所有损失;
3、因为犯罪,无法担任公司的高管人员。如果因为醉驾被判刑而被用人单位辞退,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4、如果醉驾发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还有可能夺走你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一个个幸福的家庭就此破碎。
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应牢固树立“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行为,养成文明驾驶、遵守法律的好习惯,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供稿:罗颖、郭萌
来源:周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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