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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张某(化名)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7月育有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21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和分配抚养权及分割财产。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且有探视权;因婚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给女方造成情感伤害和精神压力,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损害赔偿6万元;并对两人涉及的财产、房产等予以分割。

收到一审判决的王女士备受打击,但深沉的母爱鞭策着她鼓起勇气,她决定上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恒略律师在耐心安抚了王女士的情绪后,与其进行了深入沟通。

律师了解到,王女士的女儿现已满八岁,自幼就由其照顾,生活、学习皆由其负责。张某因工作等原因对孩子照顾比较少,在一审法官与孩子谈话前,张某专门将孩子带出去游玩一多月,并给孩子灌输各种思想,使得孩子误以为与张某一起生活可以天天出去玩,张某可以有时间一直陪着她,才让孩子作出了错误表示,这并非孩子内心的真实想法……

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恒略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立即开始代理工作,明确二审与一审的区别,搜集梳理相关证据材料,逐渐形成代理思路,针对性地起草、提交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主要围绕孩子由对方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和由我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以及尊重孩子自愿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等方向进行举证,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审中男方张某上诉请求:判决减少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数额;不向女方支付损害赔偿等诉求;同时,男方表示不同意我方的上诉请求,坚持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

判决结果

二审中,经讯问,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均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孩子现已满八周岁,且自愿表示由女方直接抚养,本院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判令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女方配合男方探望孩子,关于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男方收入水平、女方主张以及孩子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男方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关于男方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未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驳回男方的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二、九、十项:
三、XXX由王某直接抚养;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张某按照每月10 000元的标准向孩子XXX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均于每月3日前支付;自本判决生效次周起,张某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每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王某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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